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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在华涉嫌实施的垄断行为正式开展反垄断调查,2015年2月判定高通公司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作出相关行政处罚。综合案情,“高通垄断案”在根本上是高通公司滥用专利权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表现。高通公司通过实施垄断高价、强制一揽子专利许可及搭售等专利权滥用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市场中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整体无线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必须对专利权滥用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透过“高通垄断案”可以看出我国的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在立法、执法及司法上存在着影响规制效果的几个问题:(1)在立法上,我国能够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较为零散,欠缺系统、统一的专门立法。同时现有立法存在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受害人权利救济规则不明等影响执法效果的问题。(2)在执法上,仅由“高通垄断案”一案就可以观察出,现有执法存在滞后、精细化程度不足、效果流于表面等问题。(3)在司法上,我国有关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司法救济并不成熟,存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在具体司法程序上存在较多争议等问题。以上种种问题显示我国若要面对愈来愈多的专利权滥用垄断纠纷,结合技术输入大国和发达国家频频利用专利优势向民族企业施压的具体国情,我国必须加强对专利权滥用导致的垄断行为的打击,在坚持“适度、合理分析、一致有效性、前瞻性”原则的指引下,通过比较借鉴相关国外法律经验,从立法、执法及司法制度方面反思完善我国的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体系。(1)在立法方面,由层级高的部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滥用领域的反垄断法指导框架,并由各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定本机构辖下类型案件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另外还要完善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救济规则。(2)在执法层面上,应当建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预警机制,加强专业化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的精细化水平,还要推进相关执法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3)在司法制度上,重视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尽量便捷受害者维权的司法程序,同时加强司法与执法内容的衔接,力争建设专利权滥用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三位一体法律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