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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与风险并存的股票期权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从分析股票期权一般理论出发,在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开展较为系统探讨的基础上,重点就我国股票期权进行了实证考察和问题解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解决中国股票期权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路。股票期权制度这一舶来品如若能够在制度传播的进程中,伴随着本土环境的改造达到“创造性的转化”的境界,那么这样的引进将是成功的。本文试图为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作出努力。 股票期权的涵义、法律特征、理论基础以及价值等构成股票期权的一般理论。股票期权是指经营者享有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为:限定性、选择性、激励性、股票流通性和股东决策性。它建立在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价值理论和激励效益理论的理论基础之上。文章分析了股票股权所体现在经理和公司两个方面的价值,认为它是一种旨在解决企业“委托代理矛盾”,“以未来收益激励现在奋斗、以长远发展约束短期行为”的制度安排。 股票期权的基本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中的法律问题、股票期权授予中的法律问题和股票期权行权中的法律问题。本文以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的成熟做法为参考,力图在一个经济制度中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将两者紧密联系起来探讨。首先,涉及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中的法律问题。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股票,才能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国外的通行做法有三种:发行预留、增发新股与股份回购。其次,在股票期权授予方面,主要牵涉到授予和管理主体、授予时机和数目等法律问题。最后,在概括股票期权行权中的法律问题时,分析了行权价格、行权方式、等待期和实施计划的执行和调整等要素。 中国股票期权的实证考察与问题解析是本文研究的重点。股票期权的实施对中国公司具有典型的时代需求意义,因为它可以平衡各方,是一种双赢策略。通过述评现阶段中国股票期权计划的运行实践,比较我国股票期权实践模式与国际惯例做法的差异,发现我国的“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激励机制是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所能容纳的限度下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