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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出现与金融体制改革密切相关,为了配合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金融体制改革,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目的是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分离,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身兼二职的问题;割断政策性贷款和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三家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在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促进机电产品出口、保护和稳定粮棉市场等方面成绩斐然,为国家金融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十多年来,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补贴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少;另一方面,国家的财政不断改善,政策性银行做的有些事情完全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来完成。这些改变,使政策性银行面临着新的挑战。而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运行仍然主要依照1993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各家银行自行制定的章程,不仅法律层次低,而且很不适应目前的经营环境。法律的缺位引起了许多问题,例如政策性银行定位不清、缺乏可持续的发展能力、资本金缺位、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等。因此,迫切需要对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为国家决策机关进行立法提供理论依据,使立法能够符合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现实;另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立法。本文笔者综合运用了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的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以法学、经济学、金融学等学科为基础理论,通过对政策性银行的含义与特征、设立政策性银行的理论基础的分析,从法学的角度对政策性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法域归属进行深入研究,试图建立“政策性银行法”立法的理论基础,在对国内外立法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进行系统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