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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视野中的法律重述,实际上是将法律重述置于国际商法的大背景下,去理解前者之于后者的意义和价值。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重述进入国际商法领域是一个由国内到国际的过程。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法律重述代表着法律理念在大时代下的嬗变与革新,该两条主线贯穿文章的始终,并决定着如下的大致脉络:法律重述的国际化的背景——法律重述在国内的缘起及自身特点——国际商法中的法律重述,即《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法中法律重述的原则观——法律重述引发的对国际商法形式渊源的反思,也即从外因、内因、成果、作用方式和价值的五个层面论述法律重述和国际商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第一章“法律重述国际化的背景”。主要总结了法律重述得以国际化的大前提。缺乏这样的前提,法律重述也许不会成为国际商法繁荣过程中的一种选择。任何事物都是情境化的伴生品。世界正处于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均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全球化引发了经济形态的变化,继而引发了法律制度的改变。就国际商法而言,贸易往来的密切,程度的纵深横扩,形式的推陈出新,需要更多与之相适应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则,以便利贸易自身的发展。在扫除法律障碍的过程中,统一一直是国际商法前进的方向,这也符合百余年来国际私法统一运动的大潮流。当然,对于统一及其程度的解读向来是仁者见仁。如今,人们对统一的理解早已从狭隘的观点中脱身而出,并认为统一能在不同的程度实现,而那些能够促进统一的方式都值得借鉴。原有的统一方式可能因不合时宜而遭遇冷落,新的统一路径又可脱颖而出。在这种大背景下,法律重述作为一种统一的新方式被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借鉴。第一章,旨在为法律重述引入国际层面铺陈一个可供理解的语境,概言之就是全球化、统一化中国际商法的勃兴。第二章“对法律重述的多维度解构”。国际商法需要统一的新方式,而法律重述能否满足统一的需要,又能否有利于国际商法自身的演进,取决于法律重述自身具有的品质。这一章,将从法律重述的概念、结构特色、语言风格、法律性质及法哲学内涵等多个方面,质性解读法律重述。在此基础上,文章认为法律重述能够促进统一,同时又能贴近实践,恰恰符合了国际商法统一和灵活的要求。一方面,在联邦体制下的美国,特意成立一个学会并采用特殊的形式重述各州及联邦层面的判例法和制定法,令法律简明并便于适用,在本质上就具有了统一的色彩。而统一的实质与国际商法的需要不谋而合。另一方面,改革者们发展出黑体条文,用作法律原则的载体并配以评论,力求让法律文件能贴近现实生活且不失灵活。国际商法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规则,那么法律重述的灵活性,契合了国际商法灵动的实质。剖析法律重述的特征,目的在于探明它是否有服务于国际商法的潜质。在对法律重述进行完整理解后,我们得到了肯定的答案,也发现了它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所侧目的真正理由。第三章“国际商法中的法律重述——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中心”。对法律重述进行比较全面的解读之后,会发现这种法律形式在理论上与国际商法的本质相契合。事实上,国际上已开始用法律重述的形式编纂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规范,那就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通则》的成功,从实践上证明了法律重述引入国际商法切实可行。本章对《通则》的出台、特色和适用方式做了重点说明。因为《通则》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基于两点:第一,内容更为完善和科学。法律重述类法典的结构为国际商事合同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体系上的优势,而法律重述的编纂办法则让《通则》有渠道获得权威人士的集体智慧。第二,影响广泛,统一效果明显。《通则》广泛的影响取决于其多渠道的适用途径,而这是法律重述的又一特色。另外,本章专用一节对《通则》的重述性质作出系统论证,因为尽管包括《通则》编纂人员对其法律重述性质没有质疑,但中国学界曾对《通则》的性质作出过讨论,因此,文章应当客观地反映理论上的不同,并证明自己的观点。第四章“国际商法中法律重述的原则观”。《通则》是倚重法律原则的,从《通则》的名称便可窥见一斑。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原则是整个重述的骨架。《通则》的这一做法沿袭了美国国内的传统,但美国法律重述对法律原则的认识和重视却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的美国普通法中找不到法律重述这类法律文件。美国法学会对法律重述的体例进行了反复讨论,并最终选择以黑体条文为主的形式用作法律原则的载体。进入到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层面,一些各国合同法中共同的基本法律原则在《通则》的黑体条文中得以强化,如诚信原则。将现代化的合同理念通过法律原则贯穿到《通则》当中,本身就是一种“软性”的对价值观的统一。同时,法律原则亦可能弥补《通则》的某些漏缺,维护整个《通则》的体系与安全。法律重述的许多重要特征都集中反映在法律原则之上。除去黑体条文的体裁不说,对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也能由法律原则把控;对各国法律的比较和提炼后的结果,亦能体现在法律原则的内容和选择上。基于法律原则观的重要作用,作者将独作第四章,予以重点讨论。第五章“法律重述作为国际商法形式渊源之探讨”。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流转的法律已蔚然成器,尽管它体系并不完备。那么,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它的形式渊源是什么呢?厘清国际商法的形式渊源也是认识国际商法体系的过程。只有明晰了国际商法的形式渊源,才能方便人们识别它的具体规范,才能加强对国际商法有关规则的具体适用。文章着重从形式渊源的角度,分析了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公约、示范法和法律原则的要件及其适用特色。这些形式渊源在促进国际商法统一的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也正是这些缺陷促使了国际商法试图引入包括法律重述在内的新的统一方式。国际商法的渊源形态多样,性质复杂,效力不一,数量比例又非固定。而只有深入研究它们的优缺点才能通过最好的途径去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建立与发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国际商法。从《通则》在国际上适用的效果来看,它的影响力已深入人心,实质上起到了统一的作用。它的影响力来自于起草者们的专业素养和编撰水平,亦来自其灵活的体例和由此产生的广泛的适用性。考虑到法律重述能够丰富国际商法的内容,能够扩充其适用性,能够促进国际商法的统一,还能够适当平衡国际商法的确定性和灵活性。文章建议将其视为国际商法新的形式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