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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人类两性关系呈现出多元化,非婚同居现象走入大众视野,逐渐普遍开来。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确认、保护和发展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法律是否应该对这种新型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和规制,如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否会对婚姻制度产生冲击,如果予以规制又该如何规制,这些问题都引起了法学家的广泛讨论,也是本文力求探讨的主题。 除去引言和结语,文章正文部分包括三章。第一章重在非婚同居的法理学解读。在分析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和与相关概念比较之后,指出非婚同居的概念,即两个不存在婚姻状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的一种生活模式,是否具有结婚意愿不予以考虑。根据是否有结婚意愿、当事人的年龄、当事人是否有子女以及是否有过婚史,可以将非婚同居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作为一种新型的两性关系,非婚同居建立在性权利和自由的理论基础之上,其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文章重点分析经济和文化原因。 第二章从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对非婚同居进行分析。由于观念的转变和思想的开放,非婚同居数量不断增多,而现有法律对非婚同居采取漠视的态度,最终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相比之下,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后果却更尽人意,不但能够为当事人权益提供适当法律保护,而且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予以规制和调整不会冲击婚姻制度,非婚同居关系的稳定性甚至可以与婚姻相媲美。回溯人类历史,两性关系形式多样并且非排他性的存在,非婚同居符合人类两性关系多元化的发展规律。与此同时,由于物质丰富和营养充分摄入,青少年发育普遍提前,但结婚年龄却普遍性的推后,造成生理空窗期的延长,为非婚同居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三章重点论述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原则。经过前两章的分析,可以清晰得出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更优的选择。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调整大致经历了从仅承认并规范事实婚姻、区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一概视为非法同居、对非婚同居不予定性四个阶段。目前我国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长期缺位,而涉及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数量激增,这一矛盾亟待解决,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刻不容缓。所以,文章尝试给出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原则,希望能够为以后的部门法研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