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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又称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由于对该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诸如适用范围、条件等方面不甚明确,加之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实施中面临较多的困惑。加强对该制度适用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有序进行,乃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发达国家涵盖上门推销、远程交易、信用消费、分时度假甚至其他特殊领域。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寄等远程交易领域,不仅操作程序有待规范,而且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在远程交易领域,对冷静期制度适用中的除外商品及兜底条款的界定需进一步明晰。在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条件上,发达国家多将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与冷静期期限的起算点与长短的延长结合起来,较好地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我国应当强化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将“退货商品完好”理解为商品本身的完好无损。区分不同的交易方式及领域,确定冷静期的起算及内涵。如将冷静期期限的起算点理解为“收到商品的次日”,将“七日”理解为工作日,从而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发达国家冷静期制度的法律效果类似于合同解除权。我国应当区分商品的正常损耗与毁损灭失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退货费用,首先依“意思自治”原则而定;若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则由经营者承担;若基于消费者自身喜好,则由消费者承担较为合适。为规范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实际运行,发挥其应有作用,除了在法律层面上确立该制度外,相关保障机制的构建也较为重要。为此,应当建立实名制双向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网络平台责任以及设置仲裁前置程序,确保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