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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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刻影响我国证据方方面面,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部分,该制度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意义深远。证人出庭作证既是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也是被告人行使质证权的需要。然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质证、认证上分别面临着证人出庭率低、质证效果不佳、书面证言不受限制的普遍使用问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背后是我国案卷移送制度下根深蒂固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以及侦查中心主义。我国刑事审判中长期普遍的不作限制的使用书面证言,虽然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也缺乏证言真实性的保证,但也有存在必要性的原因。书面证言是案卷笔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官通过阅读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笔录来展开庭前准备活动,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更进一步的讲,书面证言和案卷笔录中心的背后是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程序对判决结果有决定性作用,没有侦查程序搜集的证据,审判就无法进行。侦查中心主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长期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审判中心主义,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原理,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公正司法这一司法改革核心目标的必经之路。以审判中心主义视角来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应从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内涵着手来辩证看待两者的关系。法官独立认定证据、庭审实质化、直接言词原则、被告人的质证权这四个层面均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面对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种种问题,坚持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方向,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课题。需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限缩书面证言的使用。需要改革案卷移送制度,其是解决证人出庭率的根本之策。需要提高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要改革证人传唤制度,保障被告人提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从而保证被告人的对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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