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O,我国政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必须进行政府职能的转换,由此而导致一大批社会团体产生并发展起来,理论上把这一大批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作为市场经济的伴生物,第三部门的存在是全球性和长期性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对它们予以关注并作出回应。近年来第三部门的研究越来越广泛,经济法已专门把第三部门作为一种独立的主体,研究第三部门主体制度必然能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基础理论。 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主干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考察了第三部门产生的历史及社会背景,揭示了第三部门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本文认为第三部门的产生是对传统的“国家——市场”二元社会结构的一个超越,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 第二部分着重对第三部门的涵义、特征、性质、构成等基本属性作了具体分析,本文认为第三部门应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个特征,从而对第三部门有了一个清晰的界定。 第三部分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对第三部门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在具体分析了我国第三部门法律规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第三部门法律规制的完善构想,认为主要应从其“缺位”、“错位”、“越位”三方面加以法律上的完善。 本文力图通过我国第三部门法律规制的研究,透析第三部门在我国的生存现状及法律环境,探索一条我国第三部门的合理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