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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施行,着眼于我国现行的婚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夫妻用于共同居住生活的婚姻住宅越来越多的被认定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相对于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问题并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以至于非产权方配偶会因为没有房屋居住而面临窘困的生活环境。婚姻住宅不仅仅是配偶双方居住生活的简单空间,更是充满着爱与温暖家庭港湾,所以它对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来讲意义重大。对婚姻住宅进行特殊保护,既满足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的居住需要,也为婚姻关系解除后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的实现提供了必要前提条件。因此,我们要从保护婚姻,维护家庭的立法目的出发,在对域外各个国家及地区对于婚姻住宅相关规定以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的研究之后,充分了解我国婚姻住宅的保护以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生活的现实情况之后,从而得出结论完善我国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制度就为了一个重要课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引言部分,作为文章的开始本部分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叙述了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的研究背景以及意义,包括从现行立法的缺失,司法实践的需要等角度出发,阐明了我国对于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的现实迫切性。其二,研究了域外国家或地区关于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还有国内很多学者的观点与研究方向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文章结构以及创新点方面出发,分析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规定之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得出了我国构建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方面的创新点。第二章介绍了婚姻住宅及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的基本理论。其一,通过对婚姻住宅的含义和分类进行简要说明,明确了婚姻住宅对夫妻双方的特殊意义。其二,从普遍意义上对居住权进行了界定以及其制度发展历程,明确了居住权的定义与特点,其概念广义上指国际条约及宪法中规定的,狭义是指民法上的居住权。并阐述了居住权制度的出现及沿革。居住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各国研究的过程中又根据各自国家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调整。其三,综述了居住权的界定以及设立的必要性。包括婚姻住宅的含义及其特征,并通过案例形式说明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设立的现实必要性。第三章对域外各个国家及我国澳门地区的居住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本部分亦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对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居住权制度进行了综述,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其二,对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有关居住权制度进行了概述,如德国、法国及我国澳门地区。其三,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居住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法律传统不尽相同,故其居住权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大的区别。尽管如此,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居住权制度都具有保护弱势群体基本居住利益的功能。其四,阐明现如今我国可以从域外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中借鉴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化解我国在实践中处理婚姻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第四章分析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其一,通过对我国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的实践及立法考察,揭示出我国现阶段一般意义上讲婚姻住宅都是由男方提供,加之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婚姻住宅属于配偶一方单独所有的现实状况普遍存在。其二,通过对我国的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现行立法的分析,反映出我国现行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其三,无论从实践还是立法方面来讲,都揭示出我国在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保护方面很不到位,重申了我国构建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的必要性。第五章是本文的重中之重,作者提出了在我国婚姻住宅上构建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其一,从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的民法性质上看,其性质属于物权中用益物权的一种,对比两大法系国家中对居住权的立法体例,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实践得出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制度,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应当规定在婚姻法当中的结论。其二,具体到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及行使,明确了婚姻住宅的确定;阐明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的设立及行使。其三,在整个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制度实现的保障上,提出了婚姻住宅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及限制,防止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的二次侵害;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及地区居住权制度行使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非产权方配偶居住权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冲突及解决途径;为非产权方配偶设立婚姻住宅的优先购买权,使其占有、使用的权利更加充实完整。以期达到稳定婚姻,保护家庭,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