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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范围内PPP模式被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困境,吸纳民间资本,促进社会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推进公共产品提供的体制改革,我国自上而下开始了对PPP模式的引进与实践。正文第一部分,通过对PPP模式进行界定及分类,明确PPP模式的基本结构,对该模式的优劣势进行评价,结合政府在PPP中所扮演的双重角色,及经济法的相关概念,对关于PPP模式的规制进行法理分析,明晰了该模式下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对杭州地铁一号线工程情况及审批流程进行介绍,同时介绍分析了一号线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环境。简述了一号线PPP模式具体的运作流程。通过总结四条一般性的PPP项目建设运营的评价标准,具体到一号线的实践,对其建设运营进行评价。第三部分,基于杭州地铁一号线的实践,对PPP模式法律制度现状进行分析。首先,明确了PPP模式的运行,在制度与观念方面对我国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其次,以投资流程为分析思路,讨论PPP模式的制度困境及解决。具体包括:项目识别中,公共部门应坚持落实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私人部门应积极发现项目并进行准确完整的尽职调查。项目采购中,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时,梳理常见的各类不当行为,并分析存在的原因。在项目主要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设定中,应明确各参与主体在PPP项目中的地位及角色,对其权利义务进行合理设定,并在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体现。对于风险分配与纠纷解决,应当坚持让最有能力控制风险或承担风险成本最低的一方来承担风险,而解决纠纷时应基于合同性质或者引起纠纷的行为及法律关系的属性,选取合理的解决手段与途径。项目退出机制的设定与变动,应当在兼顾项目稳定性与退出灵活性的基础上,参照具体情况进行设定或变动。最后,基于杭州地铁一号,综合PPP模式目前的发展困境,对我国规制PPP模式的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我国PPP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两类问题,即:与PPP模式相关的法律制度位阶较低,未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PPP项目在运作过程中,现行部分法律制度不适用,相关新旧法律制度之间缺乏衔接性。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文第四部分,分别介绍评析了美国针对PPP的个案立法模式,我国台湾地区的通案立法模式,以及欧盟无专门性立法,各相关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模式。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PPP模式法律制度设计的优劣,提出我国规制PPP可能的立法模式与制度方向。基于以上分析,第五部分,阐述推动我国PPP模式法律促进的建议。首先,确定立法模式,建立完整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法律与政策等引导规制手段的关系;兼顾规则的可操作性及与既往规则的衔接性。其次,架构公平合理的公私权利义务关系。从公共部门来说,由于其同时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项目的参与者,其拥有双重权力及义务。对于私人部门,权利义务核心在于合同所确定之权利义务,对公权力的监督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再次,协调各法律部门的协同适用。基于PPP模式中合作经营合同的经济法属性,PPP模式中,宏观层面应更多地适用经济法的原则与规范,微观层面则更多地适用民法及行政法之规范。最后,应着手建立与完善PPP模式运作的配套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涉及信息公开的制度意义,现状,及制度建立与完善之途径;招商监管制度,涉及项目合作方为外资时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控制行政权力,保护竞争的反垄断制度;融资便利化的推动制度,包括拓展融资渠道以及对政府债务问题的把控。综合以上分析,在对PPP模式作为公共产品的投资方式,进行了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各方面的制度完善与促进后,对PPP模式应用前景进行展望。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PPP模式作为公共产品投资方式的制度促进进行了分析讨论。在理论上,并未将研究的重点停留在PPP模式各方参与主体、合同属性、或是单纯的域外经验借鉴等问题,而是更进一步地对PPP模式的制度设计及应用进行探讨,有助于推进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完善,促进学界理论共识与理论体系的形成。在实践上,本文诸多论述均是基于杭州地铁一号线的实践,提出的结论及路径对于后续我国各类PPP项目均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