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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是各级政府之间在明确基本职能、财权与事权、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前提下的资金转移关系,是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实现地区间财力均衡的再分配活动。我们把这种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转移的程序、规则和方法称之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它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属于无条件的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则是针对某些特定情况和特定地区所实行的资金转移,是政府为了达到特定的政策目标和促进地方建设的特定项目的支出。 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体制性转移支付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三大类型。具体又涉及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结算补助等多种种类和形式。在这些转移支付形式中,除了我国于1995年开始实施的过渡期转移支付是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财政均等化转移支付形式外(但比重很小,基本只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不到3%),其他转移支付从性质上讲都还基本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范畴。由于我国的转移支付缺乏均等化的政策目的,阻碍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发展,造成我国各级政府发展极不平衡的局面没有改变,而且有进一步拉大差距的危险。另外我国转移支付的体制不健全,分配手段不完善、转移支付的形式、结构不合理问题和专项补助存在较多问题以及各项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都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面临的主要问题,必须加以规范改革。 当前政府部门、经济学界对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很多研究,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案,但对完全建立均等化转移支付方式和按财力平均分配的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建立独立的预算编制机构和执行机构等方面往往涉及不多,这也是本论文的创新之处。笔者希望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并通过自身长期财政审计工作的实践,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分配机制、转移支付手段和方式以及转移支付规模进行调整,并加强审计监督来实现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