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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兴起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以其独特的“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优势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我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引进融资租赁模式,经过坎坷曲折的发展历程,终于在近几年得到决策层重视。随着《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我国融资租赁逐渐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在全国融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为70.3%,注册资本金总量为19223.7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为31.3%,并形成了天津、上海、广东三个主要集聚发展高地。但由于融资租赁业在我国仍属新兴业态,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项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相关法律条款散见于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信托法、航空法及各项司法解释中,这种“补丁”式的法律“外衣”,难以全面保障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融资租赁出租方(本文简称为“出租人”)是融资租赁交易的重要主体,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处于“枢纽”环节,一头连着供应商,一头连着承租人。相对于供应商,出租人是买受人,相对于承租人,出租人是租赁物使用权的出让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在于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因此出租人实际上是以购买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方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如期收回出资并获取一定利润则是出租人的主要目的和利益所在。但在融资租赁过程,租赁物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享有租赁物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出租人不仅面临着承租人违约风险(如不能如期收取租金),还面临着租赁物的权利风险和不能收回租赁物的风险。出租人权利保障方面的不足将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立足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出租人权利保障的现状、问题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本文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绪论:阐述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文的思路和创新之处。第二章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律风险:阐述了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一般权利和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受损风险及原因。第三章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障现状分析。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维度对我国在融资租赁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取回权、租金收取权的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章国外融资租赁出租方权利保障的经验借鉴:分析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在出租人对抗第三人的抗辩权、融资租赁保险和呆账准备金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总结其有益经验,并阐述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建议我国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出租人权利保障:第一,落实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加强信息公示管理;第二,规范取回权行使方式,推行强制保险制度;第三,构建规定呆账准备金制度,并推动租赁物二手市场的发展确保出租人的租金收取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