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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荣辱观是先秦时期的孔子、孟子、荀子等思想家关于荣辱问题的思想和理论。它作为儒学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族心理和民族品格的铸造,以及对传统文化的形成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先秦儒家荣辱观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价值和历史意义,同时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原始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人与人之间产生了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从而产生了调节的必要,道德便逐渐产生。而荣辱意识的萌生,便是伴随着人类道德的产生而产生的。又因为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维能力的提高,荣辱意识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自觉的重要表现在夏商周时期更为凸现出来,因而人们便有了自觉的荣辱意识,这种自觉的荣辱意识为先秦儒家荣辱观的形成与确立奠定了基础,成为先秦儒家荣辱观的思想来源。先秦儒家荣辱观的产生也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随着春秋战国时期经济和政治的变革,思想文化的发展,价值观的转变,“礼崩乐坏”,原有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无法再正常发挥其作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先秦儒家继承和发挥前人的思想,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荣辱观即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先秦儒家首先对荣辱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荣”主要指荣誉、声誉、声望等,但其中是以道德为根本内容的,认为行仁义者才荣;“辱”为外在所加,为外辱;而“耻”表现为个体内在的觉悟,为内耻。先秦儒家荣辱观的基本特色强调耻感意识的培养,把知耻看作是人生之大事,突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自觉精神。同时先秦儒家还认识到荣辱观对个人、社会、国家有着重大作用,荣辱观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与人交往的前提,也关乎国家稳定乃至民族危亡。既如此,先秦儒家从其儒学的根本立场出发,在荣辱观问题上确立起以仁义为核心的价值取向,认为仁者为荣,先义后利者为荣;而不仁者为辱,先利后义者为辱。先秦儒家荣辱观还以礼法为规范标准,与先秦儒家的义利问题、诚信问题、善恶问题、公私问题等都密切联系起来。对于荣辱观的培养,先秦儒家强调修己安人、反省内求、克己慎独的修养方法,并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实践中,以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先秦儒家荣辱观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在传承前代的荣辱意识的基础上,经过发展、提炼和完善,使传统荣辱观念进一步系统化和理论化,为中华民族确立了一个基本的荣辱价值体系,为中国传统耻感文化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也对塑造中华民族精神起到了积极作用。先秦儒家荣辱观的现实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供了历史资料,同时也为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教育方法,对于当前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由于受历史影响和阶级局限,先秦儒家荣辱观也有着消极作用。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