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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现代著作权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大大提高了著作权行使的效率,既让作品使用与著作权行使中各方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也让各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促进了作品的有效传播和利用,对一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起着积极促进作用。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于20世纪的90年代。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后,1992年批准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原则。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以此确立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正处于设立和规范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全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关键时期,《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本身还存在很多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何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机制为出发点,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法律特征、发展现状,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着重分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中的各类法律关系、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解决模式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和消极行为,从中发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发展相对成熟国家的实践经验及规范,结合我国目前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法律建议:政府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筹建审批,促进各类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解决模式,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的正常运行;政府应站在中立的立场,扮演监督者和裁判者的角色,维护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平衡关系;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相关立法,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