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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纠纷,争议较多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首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规定,但对权利性质和效力缺乏规范。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以下简称《函复》)。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01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印发了会议纪要,其中第四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放弃的效力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裁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合同编第592条也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法律规定。域外法中,《德国民法典》在修改的过程中,将其旧法中的648条改为650e条,以试图改变承揽人要求在土地上设定抵押权时,定作人已经将土地全部抵押给银行的困境。但修改后的法律仍然没有改变这一困境。德国曾经想用公法上的规定来管制定作人建筑贷款使用的目的,在定作人违反时,承揽人除请求履行债权外,附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模式当然无法解决650e条在结构上的缺陷。我国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制定民法典来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德国亦通过修改民法典来改革承揽人抵押权存在的困境。由此可以看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工程领域的作用日益重要。在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领域案件的复杂程度升级,司法裁判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旧的法律法规已很难适应这些新问题,由此导致经常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审判界为了确立统一的裁判规则,于2019年2月1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将颇多有争议的、过于笼统的、模糊性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和明确,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本文通过搜索国内外文献资料,首先对域外优先权及我国的优先权进行综述。其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的三种主流观点进行阐述并明确作者的观点。再次,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体现出的立法精神,通过裁判文书网搜集近百篇裁判案例,运用对比、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起算点、约定放弃的效力的法律规定进行法理分析和实证考察,并提出解决办法。最后,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进行法理评析,分析其进步性和有待提升之处,并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