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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准确定罪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和基础,量刑是定罪过程的延续和展开。罪刑相适应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可以说,刑事审判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正确的定罪和量刑。刑事政策,就是作为定罪量刑基础的政策。因为刑事司法本身不是目的,只是达到一定目的手段,即一种政策的作用。所以,刑法的制定与运用、罪与刑的确定与执行,都应该以刑事政策的观点出发,以是否合于刑事政策的要求为指归,不合于刑事政策的立法,是不良的立法,离开了刑事政策指导和评价的裁判和执行,也必定是不良的裁判与执行。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他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并按它的目的来适用法律。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刑法规范是形式化的工具理性,刑事政策则属于非刑式化的目的理性,刑事政策对刑法规范的适用获得了指导地位。但这一地位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在现代法治社会决不允许超越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规格和标准对行为人滥用刑罚。但我国司法实践长期遵循和固守的却是:把刑法作为“刀把子”和“专政机器”的刑事政策。在这种刑事政策理念的指导下,在犯罪对策上,注重镇压、惩办、轻预防。由于过分强调了专政职能,犯罪控制的模式基本是国家本位,即犯罪控制的主体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控制的手段就是国家司法权的运用和行使。在刑法机能上,崇尚维护社会秩序,漠视人权保障。无疑中国长期执著追求的超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以牺牲公民应有的权利和自由为代价的。几十年的实践教训说明了一个问题,刑事政策的作用不能过分扩张。如果作为理论指南的同时,又取代刑事法律成为具体刑事案件的直接标准,不仅可以导致法律虚伪主义,更助长刑事案件处罚无法规格化、明确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进一步发展,法治化进程加快,人权保障意识不断高涨。我们面临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规范约束刑罚权,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实现刑法机能的良性运转,而这离不开刑事政策观念的更新。本文重在研究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的互动关系。第一章:主要探讨了刑事政策的定义及其法理的演变,概括指出了,它经历了一个“惩治—矫正—预防”的理念演变过程;第二章:刑事政策与定罪,认为在定罪问题上,犯罪构成结构集中体现了一国刑事政策的要求。司法实践中能否实现对刑罚权的规范和约束,关键在于犯罪构成结构的合理化。通过对两大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结构的比较分析,主张借鉴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结构模式,改造现行的犯罪构成结构,并提出了几项基本改革原则;第三章,刑事政策与量刑:认为量刑基准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并分析了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基准的缺陷所在,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要求对之进行合理完善。第四章:中国刑事政策问题反思;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后者以“死刑”和“严打”以例进行合理定位与反思;第五章,刑事政策与定罪量刑互动关系的合理化:在法治时代,刑事政策不仅应关注如何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而且也应该关注如何有效地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增进法治精神。指出中国刑事政策应该走“两极化”的道路,同时轻重兼顾;倡导理性和科学的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即刑事司法必须立足于长期性、整体性、包容性的观念,借助对制度过程的理性设计和实施来达到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