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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建设一支稳定、专业、高素质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也是我国幼儿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而明确而合理的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是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与保障的核心因素,是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首要条件和基本内容。本研究以我国社会组织人事制度改革以及教育体制改革为背景,本着公正、科学、适用的价值基准,主要运用文献法与访谈法,重点分析了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的历史变迁、现实状况及成因,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建议。本研究中的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构建,是从教育法理学的层面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进行一个初步的探索,旨在对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与基本权益保障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本论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理论思考为主,旨在明确教师法律身份的概念、基本规范以及影响教师法律身份建构的主要因素,这也是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建构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1949年以来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变迁的历史线条与教师队伍发展的现实挑战进行梳理与分析,并在对我国当前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这一定位模糊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特征与劳动特点,在实质上降低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引发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中一系列的问题与困境。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模糊的原因分析,包括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滞后性、我国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不清晰以及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第四部分是思考与建议,通过对其他国家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类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趋势、幼儿园教师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的分析基础之上,对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进行如下的定位:以公益性为经营目的,按照政府定价进行收费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举办的公立幼儿园和各种类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小区配套的普惠性幼儿园,未改制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各种集体办幼儿园等),在这些幼儿园中任教的教师的法律身份为国家公务雇员: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由民间单位、团体及私人举办的幼儿园,在其任教的教师的法律身份为从事幼教工作的教育雇员。为保障幼儿园教师的法律身份,应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在法律中明确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明确民办幼儿园的法人身份属性;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强化教师准入:构建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保障教师的专业属性;完善幼儿园教师聘任制度,规范教师聘任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