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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合理的质疑,并针对其行政责任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让他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从而满足社会的要求。 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来源于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思想,它是西方“责任政府”理念的特征表现,也是政府责任制度的重要实现途径。我国自古以来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断过,但官员问责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则始于“非典”期间。在一系列突发公共事件中,中国政府以问责的方式处理失职官员的实践,表明了负责政府自省责任的决心和官员问责从个案走向制度化的趋势。 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表现,也是推动政府改革的动力。它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理念的更新;有利于督促政府官员勤政廉政、转变行政作风;有利于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官员淘汰机制。 目前,官员问责制在我国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问责主体的缺失、问责参与途径的匮乏、责任划分机制不健全、滥用问责权等问题。为实现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良性运行,必须通过强化行政文化建设、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强化异体问责机制、重视问责程序、强化相关配套机制等途径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