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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漫长的农耕文明历史,乡村一直是构成中国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全国仍有60多万个村级行政单位,乡村常住人口6亿多,占总人口比例将近43%。在社会转型节奏加快,城乡二元化矛盾日益突出,乡村内部经济、法治、人口流失等问题交织的现实情况下,乡村治理问题亟待解决。乡村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整体布局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本身又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解决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通过重新建构其治理框架体系、转变其在城乡发展中职能来实现。从2012年12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至今,党中央多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并要求继续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更将“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到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的层面。推动乡村实现全面振兴,乡村治理有序高效精准推进,一定是题中之意。推进乡村治理,就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来探索改良路径。可以说,无论在何种语境下,探索乡村治理,法治化一定是题中应有之义。细细梳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情况,总体上具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法治建设比较落后、法治建设根基依然薄弱、干部群众缺失法治信仰、乡村司法环境亟待整治等诸多问题。检视对照诸多现实困境,究其成因,占主要影响之原因即是历史和现实两方面。但这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乡村治理法治化选择的对策和路径,我们应当在明确乡村治理法治化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选择、优化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路径,明确各方主体间的责任分工,着力构建一个权责清晰、制度规范、因地制宜、内生优化、具备持续生命力、创造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不断提升法治乡村的宣传教育成效,最终促进乡村治理走上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化道路。以法理学为切口提供的新视角来观察,法治化作为治理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建立完善其自身的系统性概念。一方面它应该体现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出民主、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念。乡村治理法治化作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包含着深挚的社会基础、广泛的群众诉求。期待从法理学的视角审视乡村治理法治化,为这种向好的趋势,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