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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霍布斯乃是近代法哲学学说的奠基人,在他的笔下,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近代法哲学的基础,即自然权利学说。按照学界的通说,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学说建立在对于人性的“自然主义”的理解基础上,将身体的自我保存确定为人性的本质,即所谓的“自然人性论”。“自然人性论”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世界观,主张将感性和欲望从神学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并因此确定了“自我保存”的正当性。论者指出,正是在此基础上,霍布斯将人的感性和欲望的单纯满足确定为政治法律生活的根本目的。本文从施特劳斯对于霍布斯的解读出发,认定此种“自然人性论”并非霍布斯法哲学学说的恰当基础。为了说明这一点,本文集中讨论霍布斯笔下的一个关键概念,即“恐惧”,“恐惧”是霍布斯法哲学学说中的拱顶石,它是联系自然状态和利维坦的中介。不仅如此,霍布斯有关恐惧的叙事反映了霍布斯对于人性的基本看法。因此,恐惧概念对于正确理解霍布斯法哲学学说的人性论基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恐惧的内在结构及属性决定了霍布斯法哲学学说的基本品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论部分简要地叙述霍布斯写作的时代背景,指出了他所面对的基本的时代问题,即如何在一种新的基础上论证法权秩序的正当性。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的“引言”中,宣称要发现一种“普遍共通”的激情,并以此作为他的法哲学学说的方法。如此探究的结果,是将一种称之为“暴力所造成的横死”的恐惧视为一种共通的激情,从而奠定了霍布斯法哲学学说的基础。正是这一方面,引起了后世学者们对于霍布斯法哲学学说的基本品质的误解,人们倾向于从自然主义的基础上来理解霍布斯法哲学学说的人性论基础。但是,当代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在对于霍布斯著作的解读中,已经发现了霍布斯法哲学学说的超越自然主义和自然主义的复合的特征,然而,他将这种复合的理由置于霍布斯的人生态度上去理解,并进而在政治思想史的框架中去理解,因此脱离了霍布斯本人的思想框架。本文则试图在施特劳斯的上述发现基础上,从霍布斯本人的恐惧叙事中,发现这种复合,并提供解释这种复合的新的方式。第一章试图还原《利维坦》一书前六章的基本内容,即有关激情和想象的知识,它是讨论霍布斯恐惧概念的必要基础。在对于激情学说的讨论过程中,本文认为,霍布斯笔下的激情并非一种动物式的本能反映,而是人类精神活动的表达。它是想象对于对象世界的支配活动的结果。在此,本文区分了想象所具有的两种不同活动,一种是认识能力,另一种是欲求能力。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能力在对于求知欲和权势欲的讨论中得到了清晰的论述。霍布斯对于激情的讨论本质上是对于欲求能力的本质的探究。在这一章中,尤其指出了霍布斯对于理性的基本态度,他所谓的理性即几何理性,这种理性能够使人们获得一种确定的知识结构。但是,在霍布斯看来,日常生活中,人们并非是由理性支配的,而是由激情主导的。这也是霍布斯要在激情而非理性的基础上展开他的法哲学论证的理由所在。本文第二章是第一章的逻辑延伸,也是本文论述的最为关键的章节。在此,恐惧的内在结构和属性得到了详尽的讨论。由于激情所具有的能动的对于外部世界的支配力量,最终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彼此对立的混乱状态,即“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中充满了战争的现实可能性,人们时刻面临着来自他人的攻击的危险,从而在人们的内心中产生出一种对于暴力所造成的横死的恐惧。因此,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本质上就是一个令人恐惧的状态。在此,恐惧是一切激情中最为根本的激情。与此同时,由于每一个人的内心都为恐惧所充斥,它主导着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心灵世界,并且构成了自然人的基本的自我意识结构。正是由于恐惧概念的这一稳定的内在结构,它就摆脱了对于对象世界的依赖,而上升到内在的精神世界,但是,这一过程却又是以一个特定的对象世界的存在为前提。本文借助于康德对于崇高感的分析,指出这一特定的恐惧本质上是一种审美形状,它将自然的和超自然的要素结合在一起。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作为霍布斯法哲学学说的人性论基础的并非自然人性论,而是“审美人性论”。从而反驳了对于霍布斯法哲学学说的自然主义理解。第三章主要讨论恐惧概念的变形,即从“自然状态”向“利维坦”的逻辑转变。在前一章的发现基础上,本文找到了霍布斯构建其法哲学学说的基本原理。一方面,恐惧概念中所要求的那个超越自然的方面,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情感上的共通性和同一性,从而成为了法权秩序得以建构的可能性的观念基础。另一方面,利维坦替代了自然状态,从而消除了自然状态下的混乱局面,而建构起一个有秩序的状态。但是,霍布斯主权学说的讨论也同样表明,利维坦具有一种绝对的、不可把握的特征。保持这种绝对性,是保卫利维坦的直接要求。但是,由此带来的结果却是大大强化了主权的权力,从而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公民自由。实际上,霍布斯就因其主权绝对论而深受后世学者的责难。但是,有必要注意的是,这一主权学说得到了一种公民宗教的支持,这一公民宗教为主权者行使主权提供了限度,从而为保卫利维坦提供了观念上的保障。霍布斯对于公民宗教的叙述同他的恐惧叙事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此,“恐惧”变形为“崇敬”,对于“利维坦”的服从是从对于上帝的恐惧中获得保证的。在霍布斯笔下,世俗政治同神学世界观得到了和解,利维坦是基督的在世代表。本文的结语部分指出了霍布斯对于恐惧概念的论证同近代哲学发展的平行性。霍布斯的恐惧叙事完全符合近代哲学的一般倾向,近代哲学希望能够将有限的东西提升到无限性和普遍性的层次,试图将感觉中的个别的东西转化为普遍的形式。为此,它们否定了对象的实在性,但是,却尚未获得对于事物本质的认识。既然如此,他们就用一种超越性的情感来替代这种对于确定物的认识。这是一种对于事物本性的审美认识。这种哲学思维反映在霍布斯的法哲学学说中,就确立了恐惧作为激情之本质的地位,而作为激情之本质的恐惧,仍然是一种激情。正是在这种“审美人性论”的基础上,霍布斯成功地完成了他对于近代法权的论证,从而回答了他的时代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