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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是指未还清金融机构前期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与该金融机构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此达到用新的贷款归还前期已到期贷款目的的合同,也称“借新还旧”。普遍做法是,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且贷款已到期或借款人暂时手头资金比较紧张,因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协商,可以先偿还利息,双方签订另外一份新的借款合同,以此达到用新的贷款偿还前期已到期贷款目的的行为。以贷收息是指借款人用新的贷款偿还前期贷款未偿还的利息,以贷收息的办法一般在贷款收息难的情况下会被采取,这会造成产生一定的虚假收入。借款人与金融机构通过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此达到用新的借款偿还借款人的前期借款与前期借款利息的目的,这是最初“借新还旧”和以贷收息的表现形式。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业的监督体系不断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借新还旧”和以贷收息越来越隐蔽化,目前普遍通用的一种方式是借款人通过跨行转账把新的借款转到他行可靠放心的某个客户账户,通过该客户账户再经过多次转账,最后转回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偿还已到期的贷款或贷款利息,通过这种方式金融机构就可以达到按时收回已到期贷款的目的,不仅避开了“借新还旧”和以贷收息,而且可以掩盖不良贷款。通用的另一种方式也可以叫“拆东墙补西墙”,是指借款人先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新的借款用来偿还原借款的金融机构前期即将要到期的贷款和利息,还清原贷款金融机构前期的贷款和利息后再次与其续贷款,以此续贷款归还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借款。通过这两种目前普遍的方式,从法律角度研究“借新还旧”和以贷收息对相应借款纠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借新还旧”的基本理论,主要从“借新还旧”的概念、法律性质、成因、存在的合理性、影响及风险来介绍,对“借新还旧”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探讨的是如何认定“借新还旧”。首先论述四个笔者认为的同意标准,其次就几项特殊情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研究“借新还旧”担保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本身效力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借新还旧”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效力主要受到主合同的影响。“借新还旧”抵押也需要注意几个相关问题,笔者将在此部分进行展开。第四部分提出了”借新还旧”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主要从完善《贷款通则》的修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和构建“借新还旧”贷款操作规范和监督机制两大方向入手,提出笔者认为有建设性意义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