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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宏观调控的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之中而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一方面,税收是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满足公共需求的主要财政保障;另一方面,税收也让国家借助政策手段对经济进行合理的引导,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人试图通过逃避税收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的税源,破坏了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导致政府收入的减少并破坏了税收体系的完整性与公正性,世界各国都试图对避税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避税行为是市场经济中一种特有的现象,它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从而使得纳税人的行为具有创制性与不确定性,如果政府仅依靠税法中描述避税行为外在特征的法律条文,不但无法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还会导致税法变得冗长繁杂。本文首先通过介绍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涵义与性质,发现由于一般反避税规则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纳税人或者行为,而是将逃避缴税责任作为终极目标,所以它延伸了税法的管辖范围,有效规制了那些表面没有违反税法实则逃避税收缴纳责任的税务筹划。因此,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弥补那些在特殊反避税规则中出现的漏洞,从而将所有的避税行为纳入税法的规制范围之中。作为规制避税行为的漏洞补充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已经成为了大多数国家反避税的主要措施之一。其次,通过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因一般反避税规则不像特殊反避税规则有着明确的适用条件可以遵循,而需要税务机关对具体案件中纳税人行为的实质进行考量,进而决定一般反避税调查的启动与否。综合英美等国的司法实践可以将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归纳为以下这三个方面:第一,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有意安排的;第二,该税务筹划给纳税人带来了税收利益;第三,纳税人安排税务筹划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这三个条件在实质上是层层递进,缺一不可的。在对这三个适用条件进行研究后,可以发现虽然一般反避税规则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纳税人违反税法立法意图的行为,但是由于一般反避税规则是作为兜底性条款而存在,它在言词含义上的不确定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似乎并不相符,在适用的过程中也会给税务机关带来一些不便。此外,在确定纳税人主观目的时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由于这种判断结果需依赖执法者的主观推断,且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以参考,从而给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不当利用职权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产生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现状。基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殊发展状况,中国在一般反避税问题上的起步较晚,无论在法律条文和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还是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该以基本国情为基础积极借鉴与学习其它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相关规定,从而有效地打击避税行为,维护各项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