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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计算机领域技术的不断更新和进步,与此同时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诉讼案件也时有发生,并且这一类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不仅限于简单的复制和抄袭而且更多的是深层次领域的模仿,并且还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由此给法院对此类侵权案件的受理和判定都带来了不小的难度,这种难度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判定同时也是计算机软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领域的鉴定。本文着重结合一些关于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范围的相关学术问题及经典案例和权威观点,来谈一谈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即如何来更好更准确的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断、定位及判决的这方面问题来进行分析和探究。同时也提出一些自己对于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对计算机软件的判定原则及方法的认识和观点,希望能够对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判定起到一些借鉴和帮助。未来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面,很多人更加侧重于专利权法对其进行保护,未来也有进一步加强专利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趋势。那么本文为何还要进行著作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探究呢?答案在于著作权往往是需要通过权利人到专门机构的申请并经过一系列的审查通过之后才可以获得的,流程较为复杂,很多软件的研发主体并没有这个意识或者出于其他的原因没有进行专利权的申请,该软件申请并具有了专利权时对该软件进行专利权保护的前提条件,而大多数软件往往没有申请并获得国家授予的专利权,所以这些软件的专利权的保护问题也就无从谈起,而著作权是创作者在作品完成时自动获得的,往往其作品与生俱来的就具有了著作权,所以著作权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更广泛更加普遍。由此可见,著作权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还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可以作为专利权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不足之处的一种补充方式,因此目前有关软件侵权的诉讼实践中用著作权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本文笔者便从一个日本的名为康能普视株式会社的公司诉我国的久合成公司的对其EDIUS软件侵权的经典案例着手来探究著作权法对软件的保护问题,重点对如何判定某一个权利人软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及被告软件是否侵犯了权利人软件的著作权这两大方面或者说两大先后步骤进行分析和探究。本文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这两大步骤概括起来即为:第一步(抑或称首要的大前提):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来判定进入诉讼的该权利人软件某些部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或者说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第二步(抑或称要的小前提):判断出了该软件部分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即该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以后,进一步来判断该被告软件的某些特定部分是否构成了对权利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这需要结合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进一步作出具体的判定。以上的两个步骤是前后依次进行判断的,即没有第一步的判断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后,不可能有第二步的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了著作权的侵权。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是前提,该权利人软件属于“思想”的范畴之后,再看有没有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以上的两步判定方法论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内容。本文所讨论内容的主要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介绍。即在北京市法院所受理的康能普视诉久合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法院判决和依据以及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的讨论。第二部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发展历程和背景以及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是否可行的分析。第三部分:这一部分进入了主题的讨论范围,即判定一个被告的软件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的两大步骤:第一步,首先判断该被告软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和客体:第二步,判断出该权利人软件属于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之后,再进一步分析该软件的被告部分是否具体的构成了对权利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就是来探讨这两大步骤的具体方法和原则到底是什么。目前的学术界,对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方法比较纷杂,并且没有系统性,很多判定方法融合交错在一起,容易造成混乱,本文笔者旨在通过综合整理目前一些较为权威和主流的观点,同时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和看法,并且提出一套具备系统性、可行性的实际操作方法,希望可以为法官在判定此类案件时提供一些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