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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增加,我国“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改革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寻求新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模式,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存在的问题,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公平、公正的解决,从而更好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模式,并对完善这种模式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除前言和结语外:第一章主要介绍我国与外国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采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通过对比我国与法国、德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模式,吸取国外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先进经验及做法,同时指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探索出适合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模式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以便更好的改进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使其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不管是在法律的具体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时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及需要改进的地方,所以两者之间更当更好的衔接,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第二章主要是叙述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虽然我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一段时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审理劳动争议的需要了,波切需要改变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特别是“仲裁前置”程序及落实“三方原则”并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在程序上及效力的脱节,笔者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指出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脱节问题的重要性,并在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造成两者脱节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建设性意见。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时具体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脱节的深层次的原因。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主要存在仲裁裁决、证据、反诉、管辖及效率方面等问题,本文并没有一一指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全部问题,只是阐述了两者衔接中的几个主要的问题,并对这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析,指出了在日后的立法中应当设计相应的制度加以规避。另外本章还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所造成的工伤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同时提起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对四种处理模式及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完善现有的“补充模式”,即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后,按照劳动仲裁程序已经获得了工伤损害赔偿的,如果获得的工伤损害赔偿不能弥补劳动者的实际损失,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以弥补劳动的实际损失;如果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获得工伤损害赔偿已经弥补了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那么就不能在通过诉讼程序向侵权行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以避免劳动者因工伤伤害获得额外的利益,这与现行的司法理念及人民群众的价值观不符。那么对于侵权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代位权的方式向侵权行为人追偿,使社会保险基金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即采用加强的“补充模式”。第四章主要是针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首先提出了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模式以取代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以便更好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其次就是建立多元的调解模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再就是加强完善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建立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沟通的平台,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有利于更好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另外吸取了别的国家的一些做法,在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下探索建立劳动法庭,通过专门的审判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是能够提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二是通过专业审判人员能够使劳动争议案件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