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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在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得以完善。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制度都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从批判分析刑法学界关于自首概念、本质、构成要件的各种观点着手,同时结合自首制度的一般理论,对几种有代表性的特殊情形下自首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和分析。文中举用大量的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以验证理论。最后,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自首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自首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论述自首的概念、本质和分类等几个基本问题。笔者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厘清自首的概念,提出自首的本质是“自愿承担刑事责任”,对自首分类简要阐述,并按照现行立法对自首的分类在后文展开论述;其次,论述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自首犯从轻处罚的根据。以上内容为下文对自首制度展开论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介绍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分析学界关于自首成立条件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第三部分,几种特殊情形自首的认定。本部分按照上文对自首成立的要件的分析,对“双规”、“双指”期间的自首认定问题、共同犯罪中的自首认定问题、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问题、亲告罪的自首认定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第四部分,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本部分在前文对自首制度全面分析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自首制度的两个方向:增设亲告罪自首制度;明确规定单位自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