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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法领域,破产、和解和重整是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其中,重整制度(Coporate Reorganization)是相对于前两者而言新兴的一种制度。它是指企业在濒临破产,但有重建再生可能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在大规模社会化生产的背景下,大型股份公司和企业集团吸收了大量的资本、劳力,占据了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与各个中小投资者、相关企业和工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如果它们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将对社会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甚至引发整个社会的动荡。经过历次经济危机的洗礼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认识到原有的破产制度不能充分满足对社会经济良性运行的要求,开始运用国家之手积极干预市场,通过司法介入等手段建立了具有积极拯救功能的公司重整制度,使破产法的功能产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单纯的破产清算到对破产预防和企业重建的重视。 在我国正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今天,面临着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倒闭破产的局面,由于我国现有的破产制度很不规范,导致“该破产而不破产”、“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泛滥,破产法应有的债权人保护功能和破产预防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受到严重冲击。我国国情还决定了对于处于严重困境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果断然实施破产,必将耗费巨大的社会成本,不利于社会安定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因此,引入国外已经比较成熟的公司重整制度将是一个必要的和可行的策略选择。 本文不仅对公司重整的理论和制度作一个比较系统化的评述,而且,还考虑到公司重整制度本身作为一种法律规则,对债权人,特别是对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利益有极大地制约。就此,笔者提出我国在引入重整制度时必须重视的问题:如何平衡重整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如强对重整活动的司法监督,降低重整成本和风险,以达到重整之预期目的,等等。 因此,笔者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重整制度的比较分析,试图从一般理论和制度实效两个层面上探讨公司重整制夏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根据中国破产法领域的重整制度立法的空缺状态,选取其中几个问题作一定的探讨,并结合我国新破产法的制定提出一点看法。{…介………重整制度,减少制度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一第西部分是关于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问题研究。该部分首先从我国自情出发提出建立重整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实推枪圣亚整绩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并将重整制度与当前流行的国有全业资产董蕴居动进行比较、以进一步凸现重整制度的特殊意义。笔者最重节全获圆新《破产::》的、::订,就其中重整制度中应当明确的几个重要}: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