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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的所有和使用对于一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现实和我国最大的国情,也是构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体系的基础。目前,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理论体系的设计和立法构想已经引起理论界和立法者的广泛关注,因为中国农村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问题的解决。而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即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农地使用制度进行历史的、比较的分析,利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有关理论对其进行梳理,并且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在探讨农地所有权和农地使用权之前,首先论述了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两千多年来的变迁史,以期通过回眸历史,清理传统的理论和认识,重新审视过去的实践活动来前瞻未来,形成新的理论,更好的服务于未来的实践。其中,着力对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的三次大的变革进行分析研究,这三次大的土地变革即土地改革、集体化和人民公社运动、家庭承包责任制。就经济内容考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质在于土地之上各种权利主体之间利益结构的变化。这就使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绝非土地物权制度所能够完全包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与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农民的意识等等非制度因素相吻合,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农村土地的权利结构本身也必须与农村社会传统与经济结构相协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乃至整个物权立法的难点和不得不妥善解决的关键问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中,法律制度的中心任务是确立和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民集体的利益。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其他权利的源泉,是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农村土地利用中存在的权益冲突等问题的关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是受私法规范调整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是体现农民集体共同利益的民事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它是受到国家利益限制较多的民事权利。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农村集体共同共有关系中对农村土地的利用与管理的分管契约。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解决如何合理使用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难以应对权利化日益显著的市场经济社会,农村土地必将以设定使用权的形式转化为农民可自由支配的财产权利客体并进入市场,以此作为增强国力和实现农民利益的有效法律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权利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土地权利制度己经到了以使用权为核心的时代,为了建立合理有效的农地使用权体系,对农地所有权完全可以加以适宜需要的限制。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之现实和可能的使用方式的考察,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体系应当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以及四荒土地使用权。建立我国农地使用权体系,可以克服单一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在概念及内容上全面反映土地使用的权益所在的缺陷。 由于农地使用权是独立于农地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或物权。农地使用权作为独立而主要的财产权利,是农民所享有的完全的、充分的、可支配的所有权。而可转让性是财产权利的最基本特征,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就是农民或其他主体对农地使用权的所有权的让渡。法律必须对其流转权利予以明确界定,并建立公正合理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关键词:农地所有权,农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