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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完善的民意表达机制的情况下,信访制度最初所起的作用是把民意从底层向高层执政者传递。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访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而法院方面的信访机构的设置,使法院面临着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且其在实践操作层面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恰恰与程序保障理论背道而驰,这对树立司法权威,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本文以程序保障为视野对涉诉民事信访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从理论、特性、历史发展、实证、与程序保障理论的冲突、境外相似制度等方面一一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现阶段的改革建议和长期的改革目标。全文共分为五个章节,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涉诉民事信访制度的相关概念,明确本文所指的涉诉民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进入司法程序或司法程序已经终结的案件有关情况,从而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或其它途径满足其请求的行为。此外,本章节还就其性质进行了阐述,并陈述了其历史发展脉络及演变的过程。第二章是在大量实证的基础上阐述了涉诉民事信访的现状,并从信访群众、人民法院、机制、外部环境这四个方面对其成因进行了剖析。进而探讨了涉诉民事信访的存废问题:笔者主张废除涉诉民事信访,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在当下的司法体制中无法得到救济的,仍需要涉诉民事信访来予以补充救济。而且历史遗留问题只会越来越少,在时机成熟时,涉诉民事信访就会自然消亡,不复存在。第三章就涉诉民事信访与程序保障的冲突进行了论述。在阐明程序保障的内涵后,指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程序保障,并分析了涉诉民事信访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随后,通过程序保障内涵与涉诉民事信访特性的对比,指出两者之间存在的本质冲突。第四章则根据现阶段的情况,在涉诉民事信访不能立即废除的客观情况下,提出引用听证程序对涉诉民事信访的程序进行重置,并明确了其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第五章则提出了要彻底使涉诉民事信访不复存在就必须要树立起司法权威,也就是涉诉民事信访的长期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