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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一直朝着改良式的当事人主义迈进。其中,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以适应这种改革需要,新增了协商程序一编。此次引进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流进入审判中的刑事案件,以集中资源更好地落实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对于这一新的制度,社会各界人士褒贬不一,而且对此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此次新增订的刑事协商程序做一初探,从它的立法沿革、程序的建构及其特色出发,再到实务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分析、总结、比较,来探讨它对我国大陆刑事诉讼程序的借鉴意义。本文在引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产生的背景以及对此程序的界定问题。正文结构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刑事协商程序的起源及其立法上的沿革。第二章分析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及其特色。主要讨论了协商程序的要件:协商程序的发动与开启、协商的进行、法院的事后审查及裁判以及最后的救济程序。通过对该程序的剖析,总结出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的诸多特色,如:主要目的为减轻刑事案件审判压力、采起诉后协商制度、仅限于量刑协商、采强制辩护制度以及“审判外”协商、法官不得介入协商程序、简化判决书之制作、限制协商程序的审级救济、协商程序需要被害人同意等等。另将此刑事协商程序与台湾地区一审简易程序中的求刑协商程序以及简式审判程序进行比较,分析出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的优点所在。第三章“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的现状与前景”是论文的重点也是核心。就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的适用现状,用近年来协商程序适用的比例、以“协商程序”审理的案件所花费的时间以及适用“协商程序”终结的案件的上诉情况的统计数据作为研究基础,总结出协商程序在我国台湾地区未能被积极地适用。由此进一步探讨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并就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中协商程序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完善进行商榷。第四章通过比较学习,从我国大陆是否存在协商程序的“生态环境”的探讨出发,讨论我国大陆是否应该引入刑事协商程序以及如何引入,最后提出简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