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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现今融资的一种重要方法,中国内地在2005年开始了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并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涉及多种法律规定的金融产品,要长远发展资产证券化,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的立法工作,理顺各种法律规定,才能推进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本文主要对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进行分析,结合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论述资产证券化公司模式和信托的模式在我国实践的优劣,最后以信托模式为主线,构建起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第一章主要介绍资产证券化的产生背景,概念和特征。对资产证化运作流程作一个基本介绍,从而分析在证券化过程中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同时指出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第二章主要是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模式进行比较。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发沿地的美国、同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香港地区独特的证券化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一方面论述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选择与一国自身的内在制度条件有一定的联系关系,另一方面分析总结出各国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所考虑的因素,论证信托是国际上实现资产证券化应用最广泛的典型模式。第三章分析我国选择特殊目的载体所要考虑的因素,论证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必须应一国金融发展的要求和依赖各国特有制度的路径安排,指出中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中国本身金融改革的路径。并且通过分析我国现在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基础条件,论证在我国目的法律环境和金融制度下,信托模式是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选择。第四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指出以政策及规定来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只能是暂行的方法,要进一步发展资证产证券化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笔者提出制定专门资产证券化法律的建议,在其总体设计和宏观指导下,按实际需要,修改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现行法律,从而形成我国资产证券化完整的系统法律体系。具体的立法建议有:在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重新制定特殊目的信托的定义,制定关于信托受益凭证的规定;修改限制资产转让的法律制度;明确达到破产隔离标准的制度;最后提出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