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刑徒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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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汉法制史的研究领域里,有待深入研究的地方不少,秦汉刑徒问题是其中之一。上世纪七十年代,云梦睡虎地秦简公布后,秦汉法律史的研究发展迅速,刑徒问题也成为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之一。本世纪初,张家山汉简的公布,不仅为秦汉刑徒研究提供了一批新材料,而且还提出了一些新问题。鉴于此,笔者从传世文献出发,结合简牍资料,在充分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秦汉刑徒问题做一新的考察。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秦汉刑徒的刑名,第二部分,秦汉刑徒的刑期,第三部分,秦汉刑徒的身分家庭,第四部分,秦汉刑徒的社会影响。 第一部分主要考察了秦汉时期刑徒的刑名。秦重“法治”,往往“轻罪重罚”,致使刑徒的刑名名目繁多,用刑比较混乱:至两汉时期,刑徒的刑名虽继承了秦刑名的主体,但已趋于简明。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汉文帝十三年改制后,与主刑复合使用的附加刑名开始规范。另外,秦汉时期,刑徒刑名在性别使用上的规则也表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秦汉刑徒的刑期。秦汉时期,不少皇帝都颁布过“赦令”,尤其是两汉,“赦令”已逐渐成为统治者的治国手段,“赦令”一出,“大赦天下”,刑徒即可恢复自由民的身分。文帝十三年改制,虽然制定了各种刑徒的法定刑期,但凡遇赦者,均被赦免。可以说,由于历任皇帝颁下“赦令”,致使秦汉刑徒的实际服刑都成为不定期。另外,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有关律文,在文帝十三年,规定刑徒刑期之前,“隶臣妾”就应当已经具有了法定刑期,其刑期当与改制后的刑期相同,即为三年。但由于“隶臣妾”身分的特殊性,在汉武帝之后,这一刑名不再出现。 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秦汉刑徒的身分及婚姻家庭。秦汉时期,各种刑徒如“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其身分均不具有继承性,其身分免除的途径除了法定刑期期满或遇皇帝“赦令”外,还可以通过立功赎罪的方法恢复自由民身分。此外,笔者认为“城旦舂”、“鬼薪白粲”及“隶臣妾”在服刑期间并不具有婚姻权;而“司寇”则与之不同,在服刑期间可享有婚姻权。各种刑徒在身分免除成为自由民后,即恢复并享有正常的婚姻家庭权力。 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考察了秦汉实施刑徒制对社会的影响。刑徒作为社会成员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秦汉时期的国家建设具有一定的影响。刑徒制的实施,在政治上,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地位,缓和了阶级矛盾;经济上,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军事上,加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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