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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全球化发展促进了国与国之间的商事交流,从而使得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大量出现。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性,灵活性,并有利于避免由各国不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带来的法律障碍,选择国际商事仲裁这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与日俱增。而证据历来是纠纷解决的灵魂,谁占有了充分而有力的证据,谁就在诉讼和仲裁中占据了制高点。因此,对于证据理论与实践阐释就成了程序法学者的重心。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与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规则有着很大的差异,我们既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存在具体的证据规则,也可以说其证据规则具有先天的软弱性,正是由于这种灰色地带的存在使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而由于仲裁的保密性,这种色彩便愈加的浓重。笔者在导师的指导下基于对仲裁的偏爱以及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实习经历对仲裁中的域外证据制度积累了一些初步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其进行粗浅的阐释,而实际上,证据制度就如同星际,广而博、深而远,并非几十页纸墨所能书就的。为保证本文的内容不脱离仲裁的实际,笔者从真实案例入手,通过分析提炼案例焦点,归纳总结了国际商事仲裁域外证据中可能出现的三类问题:证据的取得、证据的证明、审前程序的证据交换效力,而第三个问题正是通过对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引出的。同时辅以案例进行比较分析(主要是诉讼中的证据制度),针对每个问题进行层层剥解,力争实现其最大程度的可行性。在阐释制度本身的同时,笔者也借鉴了一些国外的先进的证据制度---证据开示制度,通过对该制度自身的介绍以及其在仲裁领域可行性的论证,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试探性的设计了该制度本土化后的一些具体适用规则。本文内容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情的介绍,从而引出本文论述的重点;第二部分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证据取得问题;第三部分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证据证明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也可以说是本文立论的法理基础。总之,就仲裁领域而言,当事人提交证据与及时披露与争议有关的信息,对于仲裁庭就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是至关重要的。1同理,域外证据的及时认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希冀本文接下来的论述能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我国仲裁领域证据规则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