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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办理机制,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而推行的一项外部监督机制。从2003年高检院开始启动该项试点工作,到2010年10月此项制度的全面推行,取得了为社会各界广为称赞的成果。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检察工作的机制完善,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基层检察院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也对基层检察机关办案有着深远的影响。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基层检察机关中的做法和经验、成绩和不足、探索和完善出发,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显示考察,探求完善制度的建议和对策。可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建立之初起,就显示了其独有的作用,既不同于普通的社会舆情监督,也不同与人大的依法监督。为了对该种独有的作用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认知,我们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念、产生的根源与背景以及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并结合当前社会诸多学者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尝试分析该种制度的基本特点。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行经历的发展阶段,正是该种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过程。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基层检察院的实践来看,具体来说,从其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案件监督以及该种制度取得的成效等来看,都能折射出该种制度的走向、变化。对这种制度在发展历程中呈现的潜在特点进行总结分析,探讨其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理的现实作用,分析其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对其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如启动程序、监督权利行使的主动性,案件评议后的落实效力问题以及人民监督员办公保障等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分析出其中的不足,利于我们提出解决相应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国家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方式,作为检察机关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渠道、一种途径,必将更加成熟完善,最终走上立法之路,充分发挥其固有的作为,为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