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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建国以来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经济的发展与金融制度的好坏密切相关,完善的金融体制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发展,农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充足的资金供给。我国为了大力发展农业,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在不同时期实施了不同的农村金融制度。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自1951年建立农村信用社开始形成,由于初期的管理比较混乱,农业银行也历经多次撤销和重设,农村金融制度并不完善,对农业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够。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恢复农业银行以制定和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并对农村信用社内部进行改革。随着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农业银行开始进行商业化改革,农村金融也形成了集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金融一体的体系。1997年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我国金融历史的转折点,也开始对农村金融进行进一步改革。在2003年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制、产权机制和组织形式进行更深入改革,农村信用社内部结构日益完善,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大力信贷支持,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科斯和诺斯都认为制度变迁只有在预期收益超过所需成本时才会发生,制度变迁是一种渐进式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特殊,农村金融的制度变迁并不是从需求出发的自下而上的变迁,而一直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改革使农村金融体系日益完善,但都体现了国家意志,没有从农村主体的需求出发,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和农民的切实需要,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质量较差。另外,由于我国的区域化差异非常显著,全国统一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不能针对不同地区满足不同需求,造成个别地区的农村金融制度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服务,甚至对某些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产生一定抑制作用。目前国内很多文献从理论上论述了农村金融变迁的影响,为了更准确检验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在各地的影响,本文从实证方面研究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和农业经济的关系。在阐述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之后,本文选取全国各个地区有代表性的省份——浙江、江苏、湖南、河南、吉林、甘肃——的指标数据根据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过程进行分析。实证分析基于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建立回归模型,并对原始的函数形式进行改进,加入代表制度因素的指标,进行了稳定关系检验和因果关系检验,从数据上检验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对这些省份的农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出对农业经济产生正向影响的省份由第二阶段的两个增加到第三阶段的四个,表明了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成效显著,对部分地区的农业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并不能都促进所有地区的农业发展,很多地区由于改革方向或实行过程中存在不足,反而抑制了农业经济的增长。本文从实证方面对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影响进行研究,弥补了实证研究文献的不足,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方面的理论,同时对完善各个地区的农村金融制度也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