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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保和人保相较于其他同种类型的共同担保而言彼此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所以对于混合担保人之间是否具有追偿权存在较大的争议。在认可混合担保人追偿权的情况下,对于其追偿权产生的基础以及混合担保人的追偿权如何行使等方面也存有不同的看法。对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明确混合担保中的相关问题,为民事主体的相关行为提供更加准确的参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肯定说可以更好的平衡担保人的权益,实现担保人之间的公平公正,避免债权人的权利滥用进而增加社会的交易成本,因而其更具合理性。混合担保人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处于同一层次,共同对债权人为一定给付,与同一层次性理论相符,物保人和保证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对于混合担保人间追偿权的确立基础,主要有连带债务说、不当得利说和担保人代位权说,认可两者间追偿权的可以更好的平衡彼此间的责任承担,而基于连带债务关系确立追偿权,既能实现彼此间利益平衡又相对简便易行。混合共同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以一定的责任承担为前提,只要承担的责任超过应担份额,就可以在不害于债权人的前提下向其他担保人进行一定的追偿。对于混合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顺序,理论上主要有物保绝对优先于人保、物保相对优先于人保以及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等观点,前两种看法的主要关注点在于物保与人保的差异性,并进而得出要给予保证人权益更大的保障,但是并未重点关注债权人的权益保障。而后一种看法以债权人为中心,体现了担保制度的本质,更具合理性。担保责任的承担应以债权人的权益为重,所以物保提供者以及保证方式上的差异都不应当成为限制债权人权利的因素。关于混合担保人追偿权行使的范围即追偿份额的计算主要有按人数和按比例两种方式,也有学者对于比例计算又进行了的细分,但综合来看以保证人和物保人总的责任财产比例来计算其内部应担份额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物保人和保证人兼为一人时,依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以其所担保的责任范围来计算其应担份额。物保人担保物的价值应在债权人向任一担保人请求承担责任之时加以确定,此时对于内部追偿份额的确定更为公平合理。担责担保人对于债务人和未担责担保人都具有一定的追偿权,在追偿关系中应侧重于对其权益的保障,追偿权行使的顺序应由担责担保人来自主决定,保证人的不同保证方式也不应对此产生影响。担保债务从属于主债务,未担责担保人可以主债务时效经过为由来对抗担责担保人的追偿权,限制混合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