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法是规范破产程序之法,而破产程序的首要问题就是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由此而衍生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享有独立的身份地位,独立的参与破产活动,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各种破产法律关系的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必不可少的参与者,管理破产事务中的方方面面,其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代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完备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利于公正、有效的保护破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和破产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破产事务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破产管理制度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辅助法院高效地执行具体事务,确保债务人财产安全和维护债务人资产的价值利益,为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行使权利提供服务和便利。与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相比,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已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设计牵涉到太多的利益关联,《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在立法之初就存在争议,而且在目前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拟对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选任方式、选任时间及选任变更等法定程序进行探析。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各国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及立法目的,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权人的立法选择予以评析,并结合司法实践,对破产管理人选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第二部分主要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原则和范围出发,对比分析了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巨大分歧。由此确立选任管理人的基本标准,以期最大限度的维护破产关系人的权益。第三部分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及时间。明确选任时间,规定选任方式,才能保证破产管理人高效、公正的展开管理活动。第四部分讨论了破产管理人变更问题。分析破产管理人不适格的各种情形,针对不同情形提出变更破产管理人的方式,并对管理人便更改后产生问题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