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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是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制度,辩护权是被追诉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而律师的介入是保障辩护权的最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学界开始从研究辩护权的享有、行使和保障转移到关注有效辩护问题上,即被追诉人是否实质享有辩护权的问题,反观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事实上并未确立有效辩护的相关制度。通过域外考察发现,有效辩护理念应是普适的,并非是对抗制国家和法治发达国家的特殊产物,只是发展的模式各有差异。目前主要有两种发展模式,即美国的无效辩护模式和欧洲的三角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应借鉴域外发展经验教训,厘清有效辩护的内涵及其发展的现状,从而找到我国实现有效辩护的途径。当前,庭审实质化改革涉及多层次、多方位的改革,为有效辩护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值此之际,笔者将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切入点,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以期更多人关注有效辩护问题,为我国有效辩护的实现建言献策。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笔者主要论及有效辩护和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为本文构建理论背景。通过关注庭审实质化改革热点问题,阐述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及相关问题,明晰当前有效辩护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通过阐述有效辩护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明了有效辩护的本质;运用辩证分析的方法,辨析有效辩护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概括有效辩护与庭审实质化的共同要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第二章,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重点考察了当事人主义代表国家美国和职权主义代表国家德国发展有效辩护的模式,考察在不同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实践基础上,发展有效辩护模式的差异。总结域外有效辩护发展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引入有效辩护理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不宜引入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第三章,笔者采用主体分析的逻辑,立足我国司法实践,从司法理念、法官、律师、被追诉人维度,具体分析当前我国庭审虚化现状下有效辩护发展的障碍。第四章,笔者针对第三章提出的问题,就有效辩护在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实现的路径一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翼建立律师辩护的质量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