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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诉讼与调解机制对接称之为“诉调对接”。在实践中所说的“诉调对接”般是指狭义上的“诉调对接”,即:将其理解为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即法院与司法局联合成立对接机构,通过法院将部分来法院起诉的纠纷分流到司法局设立的调解窗口,先进行诉前人民调解,实现诉前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诉讼与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本文首先阐述了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与宪政价值追求。通过宪政制约国家权力,基于宪法人权保障在民事诉讼和调解中的具体体现,将民事诉讼调解中的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和司法权滥用导致违背当事人意志、侵害其宪法权利和权益的行为,从诉讼与调解都应以宪法的规范要求和价值来规制其制度设计和机制建构与运作方面,将宪法涉及的应有公权力保护的民事权利责任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禁止性法规的前提下,与平等、自愿、自由处置民事权利结合起来,建立一种符合宪法精神和彰显司法公正、解纷效率的对接机制。通过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检视,阐述了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传统表现及形成原因。通过对宪政国家中司法权在民事诉讼和调解中的运用规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和处理权利的认同,彰显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的完美统一,这与国际人权公约规范和精神也是一致的。从宪政视角看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立法的不尽完善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缺乏;司法权的配置与运作不尽合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缺失可能导致司法不公。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对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予以完善: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使得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有法可依;完善司法权的配置与运作;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