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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是刑罚轻缓化,要研究刑罚轻缓化,首要问题是弄清楚刑罚轻缓化的概念、价值以及刑罚轻缓化的形态、规律。刑罚轻缓化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的刑罚改革趋势。它的价值包括: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刑罚效益;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四个方面。从进化论的角度,刑罚轻缓化的形态经历了报复刑罚、威慑刑罚、等价刑罚、矫正刑罚和折衷刑罚五个阶段。刑罚轻缓化的规律包括刑罚由严酷走向缓和、刑罚的作用对象由注重肉体转向注重灵魂和刑罚由注重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权益、防卫社会转向注重人权保障三个方面。刑罚轻缓化思想古已有之,西方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和学者曾表达过刑罚轻缓化思想。启蒙思想家、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和二战后新社会防卫运动都对刑罚轻缓化有过不同的论述。启蒙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轻缓化思想集中体现在自然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和客观主义刑罚观。刑事近代学派强调对犯罪人的矫正,他们重视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而不是惩罚。二战以来,新社会防卫运动进一步升华了刑罚轻缓化思想,提出了扩大非监禁刑适用、非刑事化等刑罚轻缓化思想。我国学者何秉松教授提出人权防卫论,他认为新时代刑罚理论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人,而不是社会,也不是正义;刑罚的目的应当是防卫人权,而不是防卫社会,也不是实现正义。这体现了一定的刑罚轻缓化思想。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是轻缓化而不是重刑化,说明刑罚轻缓化有其正当性基础。它的正当性基础包括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有限性构成刑罚轻缓化的理论基础。刑罚的人道性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要把犯罪人和被害人当作目的,尽可能的帮助犯罪人自我实现和早日回归社会,使被害人得到赔偿,恢复社会的和谐;它包括刑罚的道义性和禁止残酷的刑罚两个方面。刑罚的谦抑性是指反对基于报复情感的滥用刑罚,主张刑罚应当少用、慎用,刑罚的制定与启动应当限定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它的内容包括刑罚的抑制性,刑罚的宽和性和刑罚的补充性。刑罚的有限性是指刑罚功能的有限性,同时,刑罚还具有副作用。刑罚轻缓化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基础和社会文化基础三个方面。生产力越发达,经济生活水平越高,刑罚就越轻缓,这从历史从古至今经济水平的发展和刑罚由严厉向轻缓的演进规律可见一斑。刑罚轻缓化的社会结构基础是市民社会对立于政治国家,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刑罚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它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受到社会文化的现状与发展的制约,而刑罚的一定时代的状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所在国家社会文化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所以说,社会文化的进化发展制约和推动了刑罚由野蛮到文明、由严酷到轻缓的发展趋势。纵观整个世界刑罚的发展史,刑罚都呈现出一种从严厉到轻缓、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化发展的过程。死刑这一历史上在刑罚体系中占有显赫地位的刑罚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开始,死刑存废经历了二百多年的论战,到今天,死刑废除论占尽上风,联合国以及有关组织极力呼吁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世界上所有国家中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废除死刑或者不再执行死刑,只有83个国家还保留有死刑。可见,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自由刑也发生改观,强度降低,并且其执行方式由过去的完全监禁向半开放或者完全开放发展,行刑社会化开始盛行。罚金刑、资格刑、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刑开始兴盛,适用率越来越高。刑罚轻缓化迎合了当今时代重视人权保障、追求刑罚人道的观念。对于我国来讲,重要的是刑罚轻缓化在我国是否具有可行性。先来看我国当代的刑罚制度,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凸现为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中心的重刑刑罚结构,以死刑、无期徒刑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比重过大,而以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刑、资格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地位偏低,死刑、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的比例不协调,刑罚量在总体上处于高位。通过对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所属基层人民法院2002年至2006年刑事犯罪所判刑罚来看,刑罚适用偏向重刑。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传统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和“重严打、轻预防”刑事政策的影响和民众报应思想的影响。重刑刑罚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弊端:易破坏公众的正义观念;导致刑罚功能的贬值;导致刑罚外的其他预防犯罪的措施难以落实。从当代我国对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本质认识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采用可以看出,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具有可行性。但是,刑罚轻缓化存在一个限度问题,它不能脱离时代的平均价值观念、国情和本国人民群众物质精神生活的水平,而且不能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分析至此,接下来的问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变革我国的刑罚制度,使之符合刑罚轻缓化的世界发展趋势。应从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来加以改革和完善。应变革观念:树立人权保障观念,特别是犯罪人的人权保障观念;正确认识犯罪的必然性和刑罚的有限性,破除刑罚万能和重刑主义倾向。制度创新包括:削减死刑;完善自由刑:限制无期徒刑、修正有期徒刑、完善拘役刑、修改管制刑;扩大财产刑、资格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财产刑的改造、资格刑的完善;增设社区服务刑;行刑制度改革——行刑社会化;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