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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改革过程中,书记员这一职业的改革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书记员在法院的庭审程序中本应发挥其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地位,但因现行书记员制度存在严重弊端,使得其价值并未得到有效的发挥。本文摒弃以往对书记员制度不断改善的方式,尝试构建一种新的制度——书记官制度,以书记官来取代书记员这一职位。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书记官制度的概述和对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该部分首先明确书记官制度属于新的制度构建,构建的目的是确保书记官独立程序价值的发挥。书记官的概述中介绍了书记官的基本内涵、书记官的职责、书记官与书记员的区分和书记官在法院的定性。接着提出了构建书记官制度目的:一是为了促进司法人事体制的良性发展;二是将书记官纳入审判团队内部,形成一股独立的监督和制约力量,保证司法公正。最后对书记官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则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以书记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和庭审笔录的非法定化两大背景明确书记官制度构建将要面临的现实境况。主要分析了现行书记员制度的缺陷和庭审笔录种种不规范现象,也进一步说明了书记官制度构建的紧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法、日、英、美四个国家现行书记官制度进行考察借鉴,四个国家的书记官制度及运行体系非常的成熟完备。有关书记官的选任、职责分工、职业保障制度的论述是本文借鉴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是书记官制度的具体构建思路,主要包括四部分。首先是对书记官的性质定位;其次,是书记官组织管理制度的构建,主要包括统一选任标准,提议与学校联合保证招录来源。再者是对书记官的考核制度和书记官保障制度的构建。最后,是对书记官庭审笔录法定化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笔者重点强调书记官应是庭审笔录制作的唯一法定主体,建议出台与书记官笔录制作工作相关《书记官庭审笔录统一规范》,对庭审笔录的规范化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