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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转型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一阶段也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为严重时期。然而,环境纠纷是环境问题的产物,它随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不断增多。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城市化进程呈加快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开展和公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由污染引发的环境纠纷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环境纠纷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环境纠纷,各国除了对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之外,还针对环境纠纷独有的一些特点,积极发展诉讼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
然而,就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情况并不乐观——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局限性非常突出。首先,环境纠纷行政解决主体(机关及人员)无法应对日益繁杂的环境纠纷,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配置不专业。其次,环境纠纷性质解决的依据或规则不明确、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再次,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方式比较单一、甚至相当的模糊。最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就其原因主要表现为:立法严重滞后及(环境行政部门)行政理念落后。此外,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性质问题及环境纠纷行政解决与司法衔接问题也同样不可小视。
鉴于此,本文从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了环境纠纷的概念、类型、特征,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概念、方式、性质及理论基础;对环境纠纷行政解决进行比较分析——包括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分析了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环境行政解决机制重构之设想及环境纠纷行政解决与司法衔接之路径选择。
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环境纠纷,各国除了对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之外,还针对环境纠纷独有的一些特点,积极发展诉讼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
然而,就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情况并不乐观——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局限性非常突出。首先,环境纠纷行政解决主体(机关及人员)无法应对日益繁杂的环境纠纷,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配置不专业。其次,环境纠纷性质解决的依据或规则不明确、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再次,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方式比较单一、甚至相当的模糊。最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就其原因主要表现为:立法严重滞后及(环境行政部门)行政理念落后。此外,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性质问题及环境纠纷行政解决与司法衔接问题也同样不可小视。
鉴于此,本文从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了环境纠纷的概念、类型、特征,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概念、方式、性质及理论基础;对环境纠纷行政解决进行比较分析——包括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分析了环境纠纷行政解决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环境行政解决机制重构之设想及环境纠纷行政解决与司法衔接之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