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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之三大重心包括专利之要件、专利权之实体内容及程序规定。专利要件之界限,划定了可取得专利标的之范围;专利权之实体内容,影响发明人是否愿意将其发明公开以取得专利之意愿;专利制度之程序规定优劣,与申请人申请专利时所需付出时间、金钱及劳力成本有重大关系。此三规定之好坏,对于专利制度之运作成效有相当重大之影响。 专利要件中的进步性,具有关键性之地位。但由于其具有很高之不确定性,适用上较易引起争议。所以,本论文研究之重点在于专利要件之进步性,也是在适用上最困难之要件,有深入探讨之必要性。须注意的是,专利要件中的「进步性」是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称法,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则是称之为「创造性」。 专利制度之理论是制度背后之宗旨所在,现行于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之解释、立法之当否以及未来修法之方向,都该以专利制度之理论为指导原则,而专利要件进步性之探讨,同样应以专利制度之基本理论为基础。专利制度其理论之形成,有待法律制度在实证中不断之演进、修改而逐渐成形。 本论文第一章即是浅谈专利制度之意义、起源、基本理论、我国台湾地区专利制度发展现况;进而概观我国台湾地区专利要件,并了解其进步性之概念、立法沿革,始对其了解更为具体明确。 第二章从解释「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轻易完成」对我国台湾地区专利进步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第三章进一步分析我国台湾地区专利要件进步性之内涵和要件。 第四章以两岸专利制度为基础,重点比较两岸专利要件之进步性。 第五章则是以前述章节为理论基础,对我国台湾地区在专利要件进步性的具体判断进行总结并提出应当注意的事项。 因本人身为我国台湾地区之人民,藉以研究台湾地区之专利要件进步性为毕业论文之题材。故本人更希望此文章能成为两岸沟通的桥梁与法律交流的契机,在两岸中国人之间的互动尽上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