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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与公司治理制度一起构成了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对公司商事活动甚至于整个经济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直接影响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域外包括许多发达国家从上一世纪五、六十年代便开始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与改革。我国旧《公司法》于1993 年颁布,设立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形时期,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市场经济尚欠发达,资本市场不成熟,法律规范不完备,立法、执法、司法环节也存在衔接不畅的情形。当时,公司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一度出现公司滥设的不良现象。在这样的环境下,为防止设立中的欺诈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经济整体运行的稳键,以资本信用的理念为主导的公司资本制度应运而生。然而,毕竟资本信用从对债权人的保护,从对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实现等等均是靠不住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信用的弊端渐渐显露,束缚了公司股东本应对发行股份、认缴股本能够做出的以市场为本位化而自行安排的自由,限制了出资形式的多样化等等。在公司法学者认识并检讨公司资本信用理念的同时,逐渐认识到公司应以资产为信,以资产为信的理念改革、完善与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公司资本制度成为我国公司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旧《公司法》走过 10 多个春秋后,2005 年 10 月 27 日终于迎来了新《公司法》改革后的出台。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革值得我们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完善。
本文以我国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为视角,论述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中的资本形成制度,旨在对资本形成制度理论研究基础上,对既往法律及其变革审视、评价,对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提出建议,以期制度的完善为构建我国更高效的经济竞争实力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