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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法的价值的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至今已有众多论著。然而,学界不仅对诸如法律价值的概念、分类、体系等基本问题尚有争议,而且对法律价值目标冲突及解决的研究仍大都从抽象的概念或者宏观的基本原则出发,未能结合具体法律制度来进行研究。本文试图对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这一具体法律制度中体现的价值目标平衡进行观察与分析,力求能从中得出一些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认识与结论,为进一步建构法律价值目标平衡理论搭桥铺路。本文第一章在综述我国现有关于“价值”以及“法的价值”概念的论述的基础上,采用“效应说”的定义将“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对个人、群体乃至社会的存在、发展与完善所产生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我国法理学界在“法的价值”名目下探讨的往往是法律的价值目标。随后,本文对作为法律价值目标的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以及效率进行界定与分析,并且指出,“正义”是一个上位概念,可以包含“安全”、“自由”以及“平等”,是人们内心对理想的人际关系所追求的一种最高的价值目标。本文第二章主要在综述我国现有关于“法律价值冲突”以及“法律价值冲突解决”的论述的基础上,首先对常见的法律价值目标冲突进行分析,并进而提出,在一部具体的法律乃至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各个法律价值目标往往是共存的。而且,单纯从抽象层面讨论法律价值目标冲突的解决是缺乏实践指导意义的,并没有适合于各类法律价值目标冲突的通用原则,不应纯粹抽象地谈论法律价值目标的优先选择,而应当根据具体的价值目标冲突状况及其相关因素来解决。随后,本文简要解释为何选取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作为研究对象,并对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制度做简要介绍,分析其价值目标。本文第三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欧盟、中国以及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制度为例具体分析其对诸价值目标的不同平衡,并且历史地、具体地考察其发展历程以及详细分析其最终规定。本文第四章则在第三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几个影响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制度价值目标不同平衡的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法律传统因素、法律思潮因素、立法过程因素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因素等。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认为,法律价值目标的多元化是一种现实,难以用个人标准对之进行衡量。因此,由学者个人的研究来主导制定作为价值目标现实载体的法律,本质上而言是不适当的。本文倾向于认为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可能是一个较好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