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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银行危机将对整个金融系统和社会经济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为了避免银行出现危机或提前向市场参与者预警关于银行将面临的重大风险,就要求商业银行需定期进行关于经营状况、风险管理、重大事件变更等信息的披露,然而如何保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的要求,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这需要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及发挥信息披露监管的作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在银行监管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各西方国家银行监管当局通过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合作,在巴塞尔协议的指导中,结合各国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更新改革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然而我国银行业监管理论体系的构建时间起步较晚,尚未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思路与结果,通过五章内容,系统的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与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制提出了改进意见。第一章是导论,导论部分有三部份内容,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阐述了在经历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国内外更加重视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商业银行的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战略风险、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日益凸显的严重情况,然而目前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体制尚不能满足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迫切要求,在这一研究背景,通过完善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从而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度,增强商业银行信息透明度,成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其二,文献综述。全面的总结了国内外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及信息披露监管体制构建的研究成果。其三,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论文框架,本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总结、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制的现状,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改进意见为总体思路。第二章是理论基础,分别讲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理论依据,其中包括:一,对信息披露的解释,信息披露指的是利益机构将反映其经营状况、风险情况等主要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向商业银行股东、金融监管者、存款人、社会群众等市场参与者进行定期报告和临时公示的过程;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变迁,这一部分讲述了我国银行业监管当局从1995年到2006年间,关于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以及对其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其逐步改进的过程;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基础,有效市场假说中,金融市场失灵构建了银行业的监管,在商业银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加之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以保障信息披露的质量和真实性,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四,辛巴塞尔协议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这部分讲述了 1995年至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建设和改进措施,并且对新资本协议关于强调对银行资本、风险情况、风险管理的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了。第三章是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和问题,本章分别介绍了我国监管当局对上市与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现状。总结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与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不一;监管当局对非上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存在较大漏洞;监管法规不健全,表现在对于某些监管项目,缺少明确的指导和说明,某些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缺少处罚依据;监管当局之间缺乏信息交流,表现在监管机构之间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缺少信息交流的渠道;尚未形成监管合力,监管效率低,表现在监管机构之间权责交错,监管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缺乏精确、科学的模型来支持监管人员的决策,监管人员还以个人主观判断为主;行政监管主体的再监督缺失,表现在于监管者的监管职责是否被履行,监管能力是否达到监管标准的要求以及监管主体对信息监管的质量情况如何都缺乏再监督的机制。第四章是实证研究部分,本章首先通过实证假设,构建了被解释变量(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和解释变量(政府监管和民间监管的监管力度、银行规模、盈利能力、股权分散度)之间的关系,其中主要针对研究监管力度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的影响关系,其次通过变量描述为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赋值,对于定性的变量(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和监管力度)建立评分标准,采用评分法进行赋值,银行规模、盈利能力、股权结构分别以银行总资产、净利润和前十位股东持股比例为标准进行赋值,再其次使用多元回归法检验假设条件是否成立,最后得出实证结论及监管力度、银行规模和盈利能力与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呈正相关关系,股权分散度与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呈负相关关系,监管力度比其他解释变量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的相关性要强,说明在不足的市场约束力和不成熟的资本市场的环境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极大地影响着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总体水平第五章是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研究结论部分:通过本文的研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同时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从理论研究开始,逐步形成关于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再结合实际运用,发现体系中的缺失与不足,最后构建更加完善的理论体系。认为完善的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法规、监管内容方面等多方面协调配合。结合国外较为成熟的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笔者总结出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三方面不足之处,总体归纳为:监管法律法规方面、监管内容方面、监管主体方面。政策建议部分:针对所总结出来的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统一上市与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标准、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完善刑事制裁规定、设立职能部门,剔除制度滞后的不利影响、构建具体标准,促进会计准则在制度建设上统一应用和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促进监管合力的形成这一系列的改进意见,用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制。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三点创新:其一,大多数关于信息披露的研究都是以投资者的角度进行的,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关于非金融性企业,而本文则是以监管者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进行分析研究。其二,对于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都仅限于使用规范性研究的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本文采用规范性研究与实证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最新的数据资料,采用多元回归分析的方法,系统的阐述了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与银行自身情况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影响关系。其三,本文针对文中提及的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中的不足,提出了多方面改进意见,用以完善其不足之处,本文的政策建议对监管当局改进监管体系有一定的借鉴性。本文的不足点,主要有两点不足:其一,笔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只限于大体而不够深入和细致,所以文中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相关法律的设立和细分,文中分析的不够专业和具体。其二,实证部分,因为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力度的影响因素众多,所以设立其评分标准不够全面。选取了 10家商业银行在2007-2010年的数据为样本,样本量较少,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证检验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