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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带来了巨大挑战。在对这些行为正当性进行判断时,如果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可以适用商业道德标准,以弥补法定类型不周延、滞后性的局限。由于商业道德标准本身是个抽象、模糊的概念,若运用到新兴互联网领域,将会带来诸多棘手的问题。因此,本文对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标准的现状及困境进行剖析,结合互联网的新特点,提出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商业道德的建议,使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框架更加全面。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总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商业道德标准概述。首先对商业道德标准的内涵进行解读,得出商业道德不同于日常生活道德,且是一种经济伦理标准的结论;其次,阐释商业道德标准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是不依附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独立法源;最后通过分析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性,及这些特性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总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适用商业道德标准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商业道德标准适用情况的实证考察。首先,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数据分析着手,对两组案例进行数据统计,从第一组数据中发现:在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商业道德标准的适用都非常普遍,但是却鲜有对其适用进行说理。从第二组数据发现:商业道德标准的适用之路径是将其具体化为裁判规范,这也是商业道德标准适用的核心问题;其次,基于商业道德标准适用之审判路径,从互联网领域行业惯例和互联网领域竞争规则两方面考察商业道德的具体适用现状。第三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商业道德标准的适用困境。主要对商业道德标准在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进行了分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有“向一般条款逃避”之嫌,且判决书中适用商业道德标准说理不充分,而行业惯例和竞争规则的适用也饱受诟病,尤其是“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因其规定的“公益”概念不明晰,且未提及主观“恶意”,故在适用中存在颇多争议。第四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商业道德标准的适用建议。针对上一部分的适用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首先应该廓清商业道德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只有缺乏具体规定时,且以就涉案行为形成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方能适用商业道德标准。其次,法官在适用商业道德标准时需担负充分说理义务,以限制法官在审判中可能出现的恣意和专断。再次,限定了作为商业道德标准具体规则的行业惯例需要满足的条件,最后,进一步解释了法官在提炼竞争规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且强调了“恶意”作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适用的前提,明晰了“公益”之内涵,明确了“行为必要”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