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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工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生产社会化,消费规模化的经济格局。与此同时,大规模侵权事故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不断涌现。比如大规模环境污染,大规模产品侵权,大规模工业事故等。由此产生众多亟待救济的受害者,且多数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现实中针对大规模侵权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不能满足大量受害者的救济需要,受害者寻求救济的道路艰难而漫长,造成权益受损而得不到救济的困境。国外许多国家也面临着现代社会大规模侵权的挑战,很多国家都摒弃了单一的救济模式,转而采用多元化的救济机制通过多种途径来应对事故受害者的救济问题。目前我国在同类问题的处理方法上主要依靠行政力量介入,依照行政命令的规定去解决。针对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存在的局限和不足,完善我国大规模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势在必行。这既是救济事故受害者的现实需要,也是践行依法治国精神的表现。文章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重点介绍大规模侵权的一般理论,通过基本理论的阐述,解释何为大规模侵权,并把研究重点放在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问题上。通过分析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的现状表达出我国现实中侵权责任法在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主导的救济模式难以长久的问题。得出需要完善针对大规模侵权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结论。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在我国完善多元化的救济机制的现实可能性。通过结合我国现实情况,考察他国的实践经验,从我国完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说明多元化救济机制在我国现实可行。第三部分从考察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入手,详细介绍了几个主要工业国家在应对大规模侵权时所采用的较为可行的制度。以期能够对我国完善多元化救济制度有所启发。第四部分主要讲述大规模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中具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体来说,应当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制度,适时适用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各个制度之间应当有效衔接,互相配合,共同实现对大规模侵权事故受害者充分且及时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