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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是各国海关征税过程中的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节,估价问题在世界海关范围内被视为难题。各国海关都在努力推动估价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建立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标准。《WTO海关估价协定》是我国海关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该协定已在我国的海关法律框架内通过转化的方式加以实施。目前,我国业已形成海关估价法律体系,我国的海关估价法律制度基本体现了《WTO海关估价协定》的原则和精神,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是对海关估价制度进行对策性研究的论文,除前言外,其主体内容由五部分构成,综合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WTO海关估价协定》有关实体、程序规则进行探析,并结合实例对我国现行海关估价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实体性及程序性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得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关估价法律体系的路径。第一章从研究海关估价的基础概念入手,分析了海关估价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认为海关估价是从价税的产物,是为了征收从价税而必然产生的一项工作程序。同时,海关估价与商业估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海关估价源于商业估价,并以商业估价为基础。海关估价的高低影响国家财政,并对国家外汇及外贸管理造成影响。为了解决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贸易保护和贸易自由化的矛盾,也基于各国的自身利益考虑,国际上逐步形成了一套海关估价制度。由于《WTO海关估价协定》旨在立基于国际贸易的实际并便利国际贸易,因此成为目前适用国家最多的估价文件。海关估价的起源和基本构成要素均表明其具有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双重属性。为了削减非关税壁垒,国际上进行了海关估价制度的国际统一的努力以消除其非关税壁垒性质,使之向关税壁垒复归。国际海关估价制度文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原则。GATT的原则为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布鲁塞尔估价公约》提出保护诚实进口商,抵制不公平竞争的原则;《WTO海关估价协定》明确提出公平、中性、尊重贸易实际、统一性和确定性、便利物流及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反倾销原则。我国在借鉴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立法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特点,形成了“客观、公平、统一”原则。海关估价作为一项关系国际贸易能否顺畅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以自由为其终极理念所在。海关估价自由理念是与WTO的宗旨及基本原则相契合的。第二章主要是通过对布鲁塞尔《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和《WTO海关估价协定》这两个现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海关估价制度的价格准则中价格构成要素、价格调整因素的比较分析,探索海关估价制度的运动规律。海关估价的价格准则是一个历史性概念,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海关估价的价档准则是海关估价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价格、调整因素及估价方法三大要素。海关估价的价格概念是建立价格准则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即以什么样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而并非对价格本身作出界定。海关估价所采用的价格应反映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并且应公平、公正、无差别地适用于一切进口商。在确定完税价格时,还应考虑有关价格是否全面地反映各种价格要素。如果未能或只是部分地反映,就应根据贸易实际,在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的基础上,对有关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共有六种方法,即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价格法、类似货物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价格法。这六种方法的适用是有严格的次序排列的,只有在前一种方法不能适用情况下,后一种方法才能获得适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成交价格方法是估价实践中最常使用的估价方法。成交价格方法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来审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涉及实付或应付价格、被估货物、销售和输入进口国等四项基本要素。成交价格的认定应当符合这四项要素。为确保特殊情况下的海关估价灵活处理行为不至于严重偏离海关估价行为规范,《WTO海关估价协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了七种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第三章主要是对海关估价程序性规则进行探析。海关估价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同时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流程来看,一般要经过价格申报、价格审查(核查、质疑、磋商)等环节。价格申报制度是《WTO海关估价协定》赋予海关审查价格的权力的体现。各成员国构建其价格申报制度时,应对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申报适用范围、申报具体要求、海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各国的价格申报制度应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审查是海关为审查所有与海关估价有关的陈述、书证或申报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而进行的全部调查,主要包括核查、质疑、磋商三个环节。价格核查是为最终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采取的一种估价手段,是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审查。海关在开展价格核查过程中可行使查阅、复制权、调查权、查验权、检验权或化验权、检查权及协助查询权等职权。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就会启动估价质疑程序。估价质疑的目的在于确定申报价格真实、完整、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海关质疑权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是尊重进口商商业权益,注意平衡在估价中海关与相对人的举证责任。价格磋商是海关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而采用其他方法估价时的一个必经程序,也是进口商参与、了解估价决策过程的权利行使的过程。价格磋商的目的是避免海关武断估价,有利于保护进口商的合法权益。海关估价争议属于行政法性质的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海关估价及其相关环节中具有关键性的影响。海关估价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考虑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因素,考虑行政权力和相对人利益的平衡。海关估价的价格磋商环节,实际上就是一个双方举证责任不断转移的过程。为进一步保证申报价格的准确真实,海关还负有通过价格核查、价格稽查、价格监控进行后续举证的责任。确立司法审查原则是WTO法律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本章对《WTO海关估价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要求的内容进行分析,指出《WTO海关估价协定》规定的司法审查主体可以是法院或其他独立于海关的机构,其诉权享有人为进口商或者其他纳税义务人。鉴于美国拥有比较成熟和完备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无法比拟的司法审查制度,本章通过相关案例着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海关估价司法审查实践进行评析与借鉴,同时结合我国的海关估价的实践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帮助。第四章从我国海关法中有关海关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分类的规定入手,分析价格瞒骗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多种的表现形式,认为价格瞒骗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干扰了以价格竞争为基础的自由贸易机制,是一种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价格瞒骗与价格申报不实在主观内容、行为方式和所侵犯客体的程度都有所不同。海关负有反价格瞒骗的责任,但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以实物监管和纸质单证审核为中心的传统海关反价格瞒骗模式带来了冲击,同时海关在反价格瞒骗上还面临一系列估价程序上的难点。虽然《WTO海关估价协定》本身不是一个专门的反价格瞒骗文件,但其产生背景决定其反价格瞒骗的渊源,其主要原则体现反价格瞒骗的精神,其实施基础明确海关反价格瞒骗的责任,其价格准则包含了反价格瞒骗的内容。同时,协定实际上还制约了各国海关原有的简单方便但不尊重贸易实际的反价格瞒骗手段,对海关反价格瞒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击商业瞒骗一直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和各成员海关执法的优先项目之一,其出版的《反价格瞒骗手册》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指导,并建议它们成立享有一定法律权力的专门机构来应对价格瞒骗。《WTO海关估价协定》及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反价格瞒骗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了《WTO海关估价协定》在我国实施后,对我国海关估价工作产生的影响以及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面临的新挑战。从估价制度中价格定义的变化情况看,我国估价制度发展历史是一个逐渐与国际通行的估价规则靠拢的过程。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与《WTO海关估价协定》相比较,还存在着海关估价立法不完善、估价法律法规的宣传缺乏整体性、《审价办法》部分内容与协定规定不一致、海关估价模式相对滞后、估价司法审查制度尚存不足等问题。笔者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快我国反价格瞒骗的立法进程、建立价格申报单制度、进一步增强海关估价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海关价格管理制度、构建海关估价司法审查体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寻求实施《WTO海关估价协定》的有效办法等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海关估价制度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