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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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出现阻碍时,合同解除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关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纠纷,但如何解除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无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决也是各式各样,裁判观点存在一定分歧,导致能否参照适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解除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存在争议,不利于对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公司、股东、外部第三人等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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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出现阻碍时,合同解除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关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纠纷,但如何解除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无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决也是各式各样,裁判观点存在一定分歧,导致能否参照适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解除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存在争议,不利于对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公司、股东、外部第三人等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树立司法权威。为了厘清分期付款转让合同解除参照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分期付款模式在股权转让领域的具体应用,本文研究了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对《民法典》第634条的参照适用问题,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从解除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实践现状出发,分析第67号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要旨。接着分类讨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能否参照适用存在的分歧,并将案例分为支持与反对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这两个类型,而且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与归纳,研究法院参照或不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解除权规定的理由,并总结出实践中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进行解除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即参照适用的行使依据、行使条件以及限制参照适用的具体情形。其次研究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能够参照适用修改后的《民法典》第634条的解除权规定。在《民法典》编撰实施的背景下,首先分析《合同法》第167条与《民法典》第634条的衔接问题,《民法典》第634条对《合同法》第167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催告要件,变更了规范目的,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弥补了法律漏洞。但《民法典》第634条的修改并没有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能否参照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问题,故有必要对该问题继续进行讨论。接着分析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指出其裁判理由部分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逻辑错误问题,即限缩《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范围、混淆《合同法》第167条的价值立场、错误地否认有体物买卖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之间的实质相似性。本文分别从《民法典》第634条的适用范围不应有所特别限制、《民法典》第634条的价值立场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体物买卖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具备实质相似性等方面论证能够参照适用《民法典》第634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最后再分析参照适用《民法典》第634条法定解除权的具体行使条件,即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要先满足“标的物股权先行交付”、“分三期以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未支付到期价款达总价款五分之一”这三个实体要件,且股权转让人须对股权受让人履行催告程序要件,在上述行使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人才能按照《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且这四个要件的行使具有阶层化顺序的要求。最后,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排除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的具体案例,从而研究限制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参照适用《民法典》第634条的具体情形。此时总结出实践中相关案例存在的阻碍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的特殊情况,即买受人实质性介入公司经营、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对外部第三人的影响等。再结合解除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谦抑性,得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优先适用、通过股东会程序进行表决、通过整体利益进行衡量这三条限制参照适用《民法典》第634条的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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