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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组成信托基金,由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从事不动产投资以获取利益的行为。不动产投资信托是近年来国际上常见的融资方式,我国近年来也在不断的学习借鉴不动产投资信托,使我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并能够与国际接轨,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建立不动产投资信托时,会产生一些与现有的制度中的矛盾,从而产生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不但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和对不动产市场进行投资的决定,也会影响到我国市场交易的稳定,进而影响到不动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因此,要通过学习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不动产投资信制定,从中汲取值得借鉴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使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能够顺利发展,并且尽快与国际接轨,使我国金融市场、房地产等都有新的更好更快的发展。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不动产投资信托基本内容以及其分类的论述,了解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基本概念,并且知道我国如何对不动产投资信托进行分类。第二部分主要写不动产投资信托在这种分类情况下,可能与我国现有制度产生冲突,进而产生司法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四种风险,这四种风险会严重阻碍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并且风险还会导致市场交易、制度政策等不稳定的危害。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基本制度,分析其法律制度的特点,并且总结其发展顺利乃至成熟的经验。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以上部分的论述后,得出我国在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应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如何进行防范,并提出建立与我国国情向符合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不动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应用分类可能面临的风险入手,得出我国可能由于属于大陆法系,在体系上的一定冲突,以及我国对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特殊制度而面临司法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四方面的风险。接着通过分析、比较、借鉴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建立与发展,汲取其发展经验以及成熟的制度,进而提出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在面临可能遇到的四种风险时,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分别四方面进行防范,最终提出最主要的建议,即要使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得以顺利的发展,就需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专项立法等法律手段对风险进行防范。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是一条稳定可靠的途径。